不過3600真的算是便宜了吧..........
光被咬傷要花時間去看醫生外~
還要照顧好傷口~
要打破傷風~狂犬病之類的疫苗
還要承擔這些有得沒有的精神壓力!!
不要以為害別人受傷~只要賠健保醫藥費好嗎= ="""
最少應該也要依自費金額來算吧.............
且還會留疤~
也可能終生對狗有恐懼~
這樣講3600你還覺得貴嗎= ="
怎麼有人還嫌貴呢...........
鄰居真是佛心來著
幫你估狗一下!!
生活在寸土寸金的都市裡,一般人的居住處所,都不夠寬敞。有些喜愛寵物的人,雖然居住條件並不理想,還是在家中養起寵物來,最常見的是養貓、養狗。養貓還好,貓的獨立性特強,不是呼之即來,揮之即去,所以沒有看到帶著貓散步的人。至於狗狗則沒有那麼簡單,如果在家中待久了,不帶著它到外面溜躂溜躂,它會纏著你吠個不停,做主人的不得不放下手頭工作陪著它外出走走。所以在街頭到處可以看到溜狗的人,而缺少溜貓的人。由於狗兒有著對主人忠心耿耿的個性,又善於搖著尾巴討人喜歡。因此成為許多人的寵物。狗兒雖然喜歡親近人,畢竟它是由野獸進化而來,偶而野性一發,連主人都會咬上一口,陌生人自然難以倖免。自已養的狗把自已咬傷,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那就算了!最多把狗兒送人。如果把別人咬傷,那事情就大條了。狗兒會咬人,那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尤其是具有攻擊性的大型犬。做主人的更應該隨時注意防範,避免發生傷人的事件。家中養的狗狗,屬於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寵物」,依這法的第二十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都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這法的施行細則第四條又規定:本法第二十條所稱的適當防護措施,是指伴同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對大型具有攻擊性的寵物,不用鍊繩牽引,讓其任意亂闖,這就觸犯了這法條的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是行政罰,沒有什麼理由可以申辯的。另外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狗兒是由狗主人所飼養的,狗主人就是法條中所指的「占有人」,依法就有對狗兒所咬的人負起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究竟有多大,那就要看被咬的人所受到的傷害情形而定了。一般來說,被害人除了可以要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的利益以外,還可以要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慰撫金。
轉載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光第二十九條
就得先罰2~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