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02601952 wrote:今天和往常一樣吃飽飯...(恕刪) 有人很討厭狗有人也很喜歡狗但我是討厭狗的那位...只是大狗帶去人擠人的燈會裡不會傷到人嗎.....記得不是有個新聞 小朋友去摸別人的狗 結果手指被咬斷雖然愛狗的人都說自己小孩很乖很乾淨...所以是小朋友不對?還是狗主人不對?
>>小時候我也被狗咬過也是活的好好的網友您好樣的,可我朋友年過半百了,就沒您這樣好運了他小時家貧外出當童工時,有隻別人養的大狼犬,可能一時看他屁股肉香,狠狠一口啃了下去,他痛得鬼哭神嚎,近10公分傷口,結果對方賠2個饅頭打發了事~現也一切頭好壯壯如您所說活得好好的,只不過現在是....一個高頭大馬事業有成的大男人在路上只要看到狗整個人就神經緊繃,牽著的手好好的就莫名的握緊~這樣的一輩子心理陰影大概算我們自己倒楣吧?想版主應是和本座一樣天生不怕狗,但請理解事實就是這世上人就是人畜牲就是畜牲,變態殺手我們避免不了,但狗我們避免得了,就這樣!
gn02601952 wrote:今天和往常一樣吃飽飯...(恕刪) 你錯在沒有先聲奪人,看到小鬼跑過來,你就要先喊(小鬼~不要過來,弄傷我的狗你爸媽賠不起,然後對他媽媽說帶小孩出門是不會牽好喔)...
惡即斬 wrote:違法的事您覺得會是對...(恕刪) 特別去看了一下大大所引用的法條,大大您所引用的公告( 89.10.19 (89) 農牧字第 890040348 號公告)已被(90) 農牧 字第 900040362 號 公告不予適用了喔!所以基本上,樓主的行為仍非您所說有違法之情事喔!!我是覺得,樓主家裡就住燈會附近,小狗狗本來就需要溜,何況是大型犬,何以因燈會便可以禁止當地居民的溜狗自由呢,毛小孩因為燈會就不用大小便??還是因為燈會就要限制狗狗只能憋到夜深人靜才能帶出門溜!!就算不是當地人,法律並無規定不能帶寵物至公共場所,只要符溜狗應注意的相關事項,實在沒有禁止的道理!!我也覺得為人父母要教育好並看好小孩,既然不願小孩與寵物接觸,是否應加以避免,樓主都有繫繩了,狗狗也不是自己跑去聞的,何況狗狗聞這個動作其實是友善的表徵!版上蠻多把毛小孩妖魔化的,甚至覺得有人把狗當人養就不能接受的,還蠻想知道縱使如此是有礙到誰嗎??每個人願意如何疼愛自己小孩或是如何疼愛毛小孩也都是每個人的自由!!看了蠻多言論深覺我們寶島對毛小孩還真是不友善,許多甚至只因為不喜歡便可以限制別人養狗或帶狗出門的權利??就算如何怕狗,但是否也不應因而限制別人養夠的權利呢? 我們尊重有怕狗的人,因此出門溜狗要繫繩或是抱著,但是否也尊重養毛小孩的有養狗帶狗出門的權利!還是對毛小孩友善點吧!!(90) 農牧 字第 900040362 號主 旨: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告事項:一 二十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二 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 (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一) 比特犬 (Pit Bull Terrier) :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 (American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 、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二)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三) 紐波利頓犬 (Neapolitan Mastiff) 。三 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八九) 農牧字第八九○○四○三四八號公告即日起停止適用。農牧字第八九00四0三四八號公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二十三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