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ser1028 wrote:你不懂.惡法的定義是...(恕刪) 有沒有人知道滿腦子陰謀論這種情況是哪一種精神病?先別說法條的起因是為了體恤弱勢 根本不是惡法而就算是不合理的法律條文 你可以提出改變 在改變之前麻煩你遵守不然受罰就不要該該叫 所謂惡法亦法如果每個人都用自己的標準來判斷 覺得惡法非法就不遵守那麼像你這種人走在路上可能沒有人會把你當人對待
馬克蘇 wrote:你的意思是說,如果每天都有三百個導盲犬訓練師+300條導盲幼犬跑去六福客棧,六福客棧就會癱瘓囉?這條文實施很久了,好幾年了,請問條文落到誰手?請問哪些營利單位因為這條文而癱瘓? 條文是這樣寫就會被這樣用, 今天還沒發生是因為可以用來威脅營利事業單位而且更簡便的方法更多(如影音作品著作權條例), 不代表才實行四五年的東西他就沒有潛藏的副作用.
loser1028 wrote:條文是這樣寫就會被這...(恕刪) 影音作品著作權條例是可以向對方求償 請問你想向餐廳求償什麼?還是說威脅餐廳我要每天帶導盲犬去佔位置 不希望這樣就付錢? 真有人這樣搞會先因為恐嚇取財被告好嗎請用腦 加油 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