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飼料,就能彌補你對它的良心?

TNR wrote:
有啊 那麼大一尊站在...(恕刪)


那到底可不可以罰阿
說的好像跟真的一樣...又沒正確回答
我看你也是為反對而反對...跟我一樣沒多清高...

流浪漢也可以罰阿....只是有人真的會去罰嗎....腦袋想一下

狗進收容車,人不能進警車嗎?差別在那,照你說的都是環境污染...人就可以在公園
syensou wrote:
那到底可不可以罰阿流...(恕刪)


當然可以 你自己廢棄物處理法沒看清楚就上來亂

然後又一直不肯回答畜生餵的飼料殘渣有沒有清乾淨 到底有沒有污染地面
更糟糕的是 「你沒有留下聯絡資訊 別人怎麼找環保局?」

愛狗人士只會放砲而已
不然就是把畜生當成人並論
大概是很遺憾自己居然不是畜生生的而是人生的吧

不然怎麼會拼命用餵畜生來證明自己是人
TNR wrote:
當然可以 你自己廢棄...(恕刪)


當然可以 你自己廢棄物處理法沒看清楚就上來亂
私人土地也行???
然後又一直不肯回答畜生餵的飼料殘渣有沒有清乾淨 到底有沒有污染地面
更糟糕的是 「你沒有留下聯絡資訊 別人怎麼找環保局?」
我不是回答你了= =

愛狗人士只會放砲而已
不然就是把畜生當成人
大概是很遺憾自己居然不是畜生生的而是人生的吧

殺動物就能證明你是人?


這樣到底是怎麼阿~~還是怪到環境.......你能不能扯別的理由來說服我阿= =
我養狗愛狗把狗當人...你把人當人或當狗又如何...

這樣好了...中正紀念堂餵鴿子勒
syensou wrote:
當然可以 你自己廢棄...(恕刪)


講法律你就裝死不認帳
講道理你就肆無忌憚張牙舞爪大喊「我的自由」
人家都跟你說妨礙到別人了還可以繼續喊
syensou wrote:
請問我餵狗不是我的自由是什麼?還要跟你通報阿?


你還要講別人講什麼理由 都是你在講就好啦

中正紀念堂因為禽流感早就不能餵鴿子啦 快去更新你的網路
你訊息至少delay兩年了



如果是你的土地你犯法就犯更大了

因為那是亂丟畜生啊 (甚至還沒有上晶片)
你觸犯其他愛狗人士大忌了 他們會把遺棄野狗的罵到死
TNR wrote:
講法律你就裝死不認帳...(恕刪)


我就說我沒犯法阿....之後勒
請問我餵狗不是我的自由是什麼?還要跟你通報阿?
環境髒亂(沒) 國家土地(沒) 不是我的自由是誰的?
那你檢舉是誰的自由...你的阿....還要我教你自由的定義阿

請你注意...餵狗並沒有犯法...犯法的是如果有造成別人困擾.....

你在我文真針對的是我的行為...我可以說我並沒犯法!!!
一堆自以為是的正義人士
syensou wrote:
飼料放在地上會害你跌倒?.....噗
...(恕刪)


syensou wrote:
任何人不得於主管機關(即環保局)指定清除地區(如公園甚至全市區都是)以食物污染地面之方式餵養流浪狗,
看清楚在回我我可以告訴你~~~我100%沒違法!!
...(恕刪)


不知你為何認為你絕對沒違法?????

如你說因你餵食區域(烏來山區)非台北縣環保局指定清除區域,
我相信可能是。

但是如將飼料放在地上餵狗,
除非你自備水桶掃把清潔地面,
不然就我知道犬隻咬食飼料後,
剩餘之食物就會遺留地面影響環境之衛生,
不可能犬隻將地面吃的乾乾淨淨。

還有餵養流浪狗會造成附近環境衛生髒亂(如狗毛糞便污染環境),
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
也是一樣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台中小康 wrote:
不知你為何認為你絕對...(恕刪)


一包飼料放在報紙....乾淨不乾淨都會黏在報紙上...你覺得勒....
不要把自己的行為想的以為大家都一樣!

人製造的髒亂你確定更安全!


不要在扯法律..環境了......
syensou wrote:
一包飼料放在報紙.....(恕刪)



你擠了四十分鐘才擠出報紙兩個字喔? 那之前都在幹嘛?

「身體力行」清潔野狗吃剩下的環境?




不要在扯法律..環境了......


不守法的人當然不希望別人提法律

不重視環境的人當然不管環境其他人



我餵狗一切合法....憑什麼我要報告才能發文?


就憑那些被你連累的可憐居民
被你連累導致被敗壞名聲的真正愛狗人士
還有被你連累被人一起討厭的野狗


餵狗沒犯法....犯法的是因為狗造成他人的困擾......再送你這句話


說的也是「自我感覺良好覺得沒犯法」本身也不是犯法的事情
難怪你可以一直在這邊自我感覺良好

狗有沒有造成他人困擾是「他人」在說的 不是你在那邊放砲說別人沒困擾就真的沒困擾
TNR wrote:
你擠了四十分鐘才擠...(恕刪)


我的文章是要跟你爭這個嗎?誰轉移的...請你在仔細看文章
我餵狗一切合法....憑什麼我要報告才能發文?
那你又怎麼知道我會造成髒亂還回覆我?
我沒有假正義到這種地步!!

餵狗沒犯法....犯法的是因為餵狗造成他人的困擾......再送你這句話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

正義人士不管棄養的主人還管道無意義的人身上..
阿~~~原來名犬都是自己野生的.....
syensou wrote:
我的文章是要跟你爭這...(恕刪)



你貼法律條文想表達什麼?

「被你餵養的狗又被你棄之不管?」

都犯了動物保護法那應該去自首啊 還來01嘴砲做什麼?


還有錯字太多啦 別人看了眼睛會痛 回去認真點加油 不要老是靠新注音好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