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ylon9 wrote:是阿~!不過老是有人...(恕刪) 你可以看看樓主的本例他也不是沒有向飼主反應,但是飼主就是這個德性說真的,很少有人會第一次就撕破臉我從來都不建議用非法的方式解決但是遇到無法改善的飼主溝通後還是無法解決我覺得就該自己去衡量利害關係畢竟有人就是吃定別人不能怎樣,軟土深掘
AI.3 wrote:你可以看看樓主的本例他也不是沒有向飼主反應,但是飼主就是這個德性說真的,很少有人會第一次就撕破臉我從來都不建議用非法的方式解決但是遇到無法改善的飼主溝通後還是無法解決我覺得就該自己去衡量利害關係畢竟有人就是吃定別人不能怎樣,軟土深掘) 你可以看我第一個回言的方式.我有對刺龍鳳的人.請他小孩不要吵.類似前面的話語方式.對方很高興的改善音量.重點是不需要多一個敵人.當一開始直接有攻擊意味對話.大部分的人都不會接受.即使是對的建議
ceylon9 wrote:你可以看我第一個回言...(恕刪) 你講了,對方有改善樓主的例子是講了,對方照樣這個德性我講的,是那種溝通完後還是照樣不改善的人我的鄰居之中就有這種人,還報警過了半夜了還吵鄰居,最後有人受不了報警既然都講不聽我最後只好用合法的方式麻煩政府機構解決這個問題應該沒有鄰居喜歡製造敵人但是有些人本身就是天生的敵人(這種人還不少)卻反過頭怪被侵害的人不要製造敵人?能溝通當然是用溝通的方式解決這是一定的樓主的例子,如果在管委會提出後有改善那就沒事了阿誰喜歡吃飽太閒整天為這種鳥事?
ceylon9 wrote :你可以看我第一個回言的方式.我有對刺龍鳳的人.請他小孩不要吵.類似前面的話語方式.對方很高興的改善音量.重點是不需要多一個敵人.當一開始直接有攻擊意味對話.大部分的人都不會接受.即使是對的建議...(恕刪) 再次感謝各位大大提供的法條及建議~我必須承認,在受到驚嚇的當下,我確實無法如同ceylon9大一樣,還有辦法理性思考,該如何與主人良性溝通,所以我的語氣是有點抱怨的,但並不至於用到攻擊性言語,我在主文中也坦承,我的對話是帶著怨氣脫口而出的,所以飼主才本能性的自我防衛,但後續不愉快的主因,在於他不認為自己放任狗兒在公共空間奔跑飛撲的行為,已經造成他人困擾與恐懼,甚至還用嘲諷語氣回覆,這才是讓人難以接受的,這是該名飼主個人行為,我不認同他,但相信絕大多數的愛狗人士,是會顧慮他人感受的,而狗兒活潑好動愛玩耍,這也是天性,想想這樣的大型犬,悶在家中一定無法跑跑跳跳,當主人帶牠出門遛遛時,想必是相當開心的,所以才會有這樣high過頭的反應,這我能理解,所以錯在我跟飼主的對話都不太友善,但若有下一次,我還是會堅定的請飼主盡到該盡的義務~還有阿,其他跟我一樣怕狗或被狗弄傷的大大們也辛苦囉!!
andrea1978 wrote:再次感謝各位大大提供...(恕刪) 我自己是養狗人,所以對不守規矩,不尊重他人飼主,非常感冒.因為那些害群之馬,讓守規矩的人也受連累.其實現在管委會要通過對狗不友善的禁令,並不是太困難.畢竟養狗是少數,表決上就是投不過人家.所以我更希望樓主能去舉發沒公德心的飼主,遏止這種風氣蔓延,保障怕狗的人同時也保障守規矩的飼主.網路上資訊眼花撩亂,有些網友採取的手段,可能不適合樓主的情況,但是提供意見的人未必會提醒樓主小心注意其間差異,這時只能靠樓主自己理性警慎判斷了.
andrea1978 wrote:甚至還用嘲諷語氣回覆,這才是讓人難以接受的,(恕刪) 是的~這就是關鍵,如同樓上大大所說,養狗人士是少數,飼主口氣又差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會不開心我家黃金獵犬在3~6個月大的時候也很皮,我不敢說沒嚇到一些阿姨或是小孩但是我一但嚇到人或是怎樣,我都會馬上低頭彎腰道歉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那社區的人從不喜歡我家黃金轉變為都會過來摸摸他的原因之一原本最賭爛他的一位高齡老太太,現在每次看到我家黃金都會很開心的主動走過來摸摸牠我家的狗也會很開心的搖搖他的大尾巴回應那位老太太飼主的態度決定狗對人的印象,這句話是一位醫師對我說的,我永遠銘記在心
AI.3 wrote:不用跟"某部份"愛狗...(恕刪) 哈哈,感謝提醒newnewdog wrote:請提出"遊蕩動物"實務認定標準,謝謝!ex.行政機關函釋...ps.如果找不到,你也可以去函主管機關詢問....(恕刪) 1你想知道你可以自己去問,沒人有義務幫你,瞭解嗎2請詳閱動物保護法及施行細則你不看又只會講你的刑法,沒人有辦法和你討論
出處:http://writing.wwlc.nthu.edu.tw/writcent/index.php/uploaded_files/view/620一、 流浪動物之定義(一) 我國法律對流浪動物之定義在我國《動物保護法》之中,雖然沒有對於「流浪動物」作出明確的定義,但是於該法中第三條對於「動物」、「寵物」與「飼主」均作出定義。然而,在該法第十四條中,出現「遊蕩犬貓」及「遊蕩動物」之名詞,並要求政府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予以收容。 實質上,若非飼主將寵物主動送至動物收容處所,其他出現在收容處所的動物,應皆歸因於飼主的故意遺棄,或者動物的走失。因此,本文在配合現實法律之規定,與一般大眾的認知,將「遊蕩動物」與「流浪動物」視為相同名詞,並以「流浪動物」作為討論主體。(二)英國法律對流浪動物之定義 在英國,飼主對於動物的遺棄,在法律上是構成犯罪的。1960年於英國通過的《遺棄動物法》(the Abandonment of Animals Act 1960)中提到,「遺棄動物的行為與所造成的流浪動物問題,被歸類為一種會造成動物蒙受不必要痛苦的犯罪行為。」然而所謂的「不必要痛苦的犯罪行為」,該法認定只要是「任何未提供動物合理照護的飼主」,均觸犯《遺棄動物法》。因此,流浪動物的定義並不在於動物身體是否在飼主照養範圍之內,只要是飼主對動物採取消極的態度(如不餵食),在《遺棄動物法》上,被採取消極對待的動物皆可稱為流浪動物。1992年,英國對於流浪動物的定義域予以縮減,「任何狗若被人發現未配帶載有飼主姓名與地址的項圈,得被當作流浪動物處理。」由此之後,任何被視為流浪動物的動物,即是該流浪動物,無法辨識其飼主者。(三) 網路維基百科之定義 流浪犬,或稱流浪狗、棄犬,是指原本被人類作為寵物飼養,目前與飼主分離的狗。可能是因為被飼主故意遺棄,或是走失。 而將主詞範圍擴大至動物,則流浪動物的定義即是指原本被人類作為寵物飼養,目前與飼主分離的動物。(四) 小結 流浪動物之定義,於考量台灣、英國之法律定義與大眾之認知,本文將流浪動物定義如下:「流浪動物為在室內或室外遊蕩的寵物,且因其無法辨識其飼主,所以應將之送往流浪動物收容所或相似機構安置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