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香腸殺流浪犬… 反害鄰狗3死1重傷


Wow_Senior wrote:
泰皇犬甜甜啊。


對對!就是他
我自認為我不太會教狗(當貓奴還可以)
所以看到這隻我一定不會領養
記得當初看到他被領養後到露出笑的過程時
超感動的
農夫就不可憐,狗破壞力也強,我阿嬤菜園種30顆高麗菜,早上剩13顆,掛菜種50,存活剩38,種了又被破壞,叫餵狗人士去別邊餵也不聽勸,說餵可以踩壞找你賠又惦惦,每天菜旁都會出現便當餐盒,(叫捕狗大隊,毒狗做不出來,就算做了又會被po上網公審,運氣差就吃官司)求解各位愛狗人士,怎麼求狗不要破壞菜園

Wow_Senior wrote:
日本超級有名的節目:寵物當家。
一連好幾代都是超級貪吃的拉不拉多....
然後呢?除了搶主持人的東西吃之外,從來沒在亂撿東西吃


拿個特例是要打誰臉啊你~

大部份人天性都不喜歡讀書,嗯~ 書念不好的,父母就是失敗,疏於管教???





Wow_Senior wrote:
要不然各地方動保處歡迎民眾檢舉開罰的話,不用多,三次就夠你長智慧了!
乖乖繫繩!


法令也不看清楚,自己用腦去看看吧,狗沒繫繩並沒違法~~~
Wow_Senior wrote:
拿三寶舉例失敗,你以為你看到那麼多行車記錄器影片廣為流傳之後。
鴿子還當作沒看到哩?通通拿著記錄去開單寄發


連我寫的重點都搞不清,三寶來撞你,警察開單了又怎樣,事實是你被三寶撞了啊~~~


現代人的思考邏輯真是........
0瑩月0 wrote:
看你打第一行就知你對狗完全無知~ 下面寫的我連看都不想看了~

狗天性就是喜歡到處聞,有食物就吃進去~

就算飼主有牽繩注意狗,還是有可能會讓狗吃到地上的食物的~~

就像開車的,再怎麼注意路況,遇到三寶還是得GG~~



前面許多厭惡狗主人溜狗不牽繩,是因為他們本身沒養狗,不懂狗主人想讓狗自在的在草地上,空地上跑的心情~~

但我也是很討厭讓狗自由跑而不去清狗大便的飼主~~

我住的地區,我看到的飼主9成五以上都會撿狗大便,但就是有少數不撿的,真是令人憎恨~~~
...(恕刪)


狗主會將自己對狗的教育訓練不足推給狗的本性,不是合格的狗主,不適合養狗

建議瑩大別養狗了,免得造成自己及他人的不便及困擾

且社會規範不是只有法律,還有公德心、同理心、羞恥心、慚愧心等,法律只是最低標準的社會規範

一般人影響打擾到其他人,不會說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所以我這樣做就是可以

毫不在乎他人的不便及權利受損,只有濫情理盲的狗主才會這樣毫無公德心、同理心、羞恥心、慚愧心地大言不慚

最後,不要只看動保法

因為太多狗主太過自私只考量自己的方便,毫不在乎他人的不便及權利受損,很多地方縣市地方自治法令裡都已經明文規範狗主帶狗出門必須上鍊或繫繩

finepupil wrote:
很多地方縣市地方自治法令裡都已經明文規範狗主帶狗出門必須上鍊或繫繩


不用空口說瞎話! 把法條貼出來啊~~~




finepupil wrote:
為太多狗主太過自私只考量自己的方便,毫不在乎他人的不便及權利受損


我怎麼和你相反呢? 我看到的狗主是在人多地方都有繫繩! 沒什麼人的公園才會放開,而且放開的狗都是溫和的才敢放~~


0瑩月0 wrote:
不用空口說瞎話! 把法條貼出來


找了一下,還真的有喔!!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第 十 條 寵物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未採取適當措施防護之寵物,得由動保處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之場所。
第一項寵物應採取之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由動保處公告之。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 違反第七條規定。
二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有前項第四款情事,其情節重大者,動保處得逕行沒入飼主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第四條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其寵物之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必要時得由動防處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其指定之場所。

第十二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勸導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時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第十二條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採取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當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飼主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未使用鏈繩、箱籠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經勸導拒不改善。


銀月星舞 wrote:
找了一下,還真的有...(恕刪)


補充一下

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第八條也是有規定出入公共場所,也要上牽繩喔
如果不看新聞,會與世界脫節。 如果有看新聞,會與事實脫節

0瑩月0 wrote:
拿個特例是要打誰臉...(恕刪)


阿妹啊...你到底有沒有看過那個節目啊。
哪是特例?
全日本養狗的飼主跟他的狗狗都是那樣的。
雅春還因為太貪吃,每次跟人家比『等待』一定輸而聞名耶。

台灣飼主真得不要把自己的水準低落當理所當然啊。
拜託!

0瑩月0 wrote:
法令也不看清楚,自己用腦去看看吧,狗沒繫繩並沒違法~~~


那個我就說我假日才無聊回應的,那後面兩棟已經回應你了。
不繫繩就是違法。
現在是執法不嚴格。說穿了也就是執法人員不足的緣故。
因為要各地方動保處才能開罰。你就看看這法定得多搞笑。
目前是還沒開放民眾檢舉。(舉證,我當然還是可以檢舉,但採證還是要動保處人員親自來看到,我不能錄影就當證據開罰。)


0瑩月0 wrote:
連我寫的重點都搞不清,三寶來撞你,警察開單了又怎樣,事實是你被三寶撞了啊~~~
現代人的思考邏輯真是........


這很難理解哩...因為我看到都是三寶被撞比較多吧。(還滿愉悅的)
你在解釋一下你要提三寶幹嗎好嗎?

最後呢...我每一次在動物區這裡發言多半都是在論述飼主責任。
當然還有台灣動保法永遠只有再指責別人(非飼主)的時候才會被搬出來。
相較於要求飼主的部分本來就已經比較少了。
然後跟本就沒有確切執行。
更不用說宣導了。
你看看你,光不繫繩就違法你就不清楚了。

我跟其他幾位大大(大概四五位吧)
在這裡早就戰遍來闖的狗保團體了。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Wow_Senior wrote:
我跟其他幾位大大(大概四五位吧)
在這裡早就"戰遍"來闖的"狗保團體"了。



這棟樓的樓主,自己寫出自己的心態,個人認為您非常有膽識。推崇。

再次呼應您,請您身體力行去做,鍵盤手只能挑起對立製造紛爭,無法改變現況。

您對動保法的執行、對政府無能、對飼主的行為以及負擔責任過少,不滿,當作Facebook來抒發理念也是可接受。


但是您從這棟樓一開始就極盡能事的挖苦當事者,發表的理念更不是尋求推行增加飼主的責任,

而是全面撲殺的理念來解決您心中的不滿。


您開始就已認定,與您意見相左者就為動保、狗保、貓保團體。為戰而戰,典型的政治人物口吻。
甚至自己發表過的言論因為過於苛薄?或是無理?亦是對自身不利?都能逕自刪除,再一個佩服。

還有幾位前輩,我對樓主的回應,請不用再來跟我"戰",尤其是滷大前輩,小弟以清楚明白您的立場與理念。
我會身體力行去為我個人的理念實踐,願您也能為自己的理念實踐。


然而,個人要提出法律上的觀點來回應樓主,因為他是在討論法律層面(????)又或是誅心(????)

先說明寵物在法律層面上僅僅是物的位階。

那麼模擬一個例子與此案例來做對比,因為小弟的商行前通道被路邊停車的車輛阻塞影響生意,我也不想溝通也不想叫警察,於是我在他的車輛四周灑滿雞爪釘。但好死不死我家樓上鄰居的車輛經過,弄一個他爆胎出車禍。我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就這麼簡單的法律問題,放毒香腸的"農民"(?)應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飼主的寵物死亡,因為是物的位階,那麼最多也就是只能請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其餘的動保法跟飼主何干?那是公訴,不是飼主想提就能提的。對動保法不滿卻轉嫁到飼主身上?

然而要討論飼主在這案件中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可以。您與其他前輩一再提及的公共場域未使用牽繩的問題,那歸屬行政罰,請該位農民(?)舉證檢舉。農作物被損害請提出民法上損害賠償。您要說效果不彰?那是政府還是飼主的問題?
飼主責任不夠重,罰則不夠重,您大可去推動立一專法,來對飼主加強罰則。

討論事情一碼歸一碼。因為該農民(?)的過失或故意導致他人的財物損失可受網民讚許?而財物受損的飼主須受大師公判?

那不就是"方唐鏡的原告打成被告"的法律論述?更遑論還有些前輩說到"社會規範不是只有法律,還有公德心、同理心、羞恥心、慚愧心等,法律只是最低標準的社會規範",請問樓主的論述有嗎?其他前輩真的有仔細理解看過樓主的論述嗎?甚至連已經過世的收容所獸醫為何辭世他都能拿來當說詞時,這樣的論述真的有符合您們說的這些高標準的社會規範嗎?


您用正確的外衣(論述現今飼主的亂行與責任)來包裹錯誤的核心理念(全面撲殺、犯錯者無須檢討),
這種論述法對當事者、對法律、對社會公不公道,眾人心知肚明。

我相信此案件的飼主一輩子都不會忘記帶他的寵物出門要上牽繩了,但是次案件的農民(?)這輩子會不會為了自己的行為真心悔過,不得而知。畢竟,賠錢了事,情感不損。就算真的檢察官提起公訴,要判多久?得易科罰金?緩刑?通通都是未知數。


最後真心的對喜愛動物與寵物版的各位版友苦勸一句,請保護好您的寵物出門請上牽繩,不要做出讓人厭惡您的寵物的行為,也勿對動物存為殺而殺的殺戮理念。違法與否是其次,不要在自己的生命中留下未來可能悔恨的機會。

身旁有動物或是鄰家有寵物讓您不堪其擾,最簡單也最快速的方式,請去尋求里長的幫助,通常他們都會身兼該區域的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他們會幫你們排解很多警方或是其他單位行政怠惰的問題。不敢說徹底解決,但絕對會有一定效果。

最後,請各位版友無須再來跟此樓跟此樓主論戰,多花心神時間在自己在你愛的人事物上吧。我已一再向網管提出建言,這次仍不厭其煩,動物與寵物版此版多數都是喜愛生命動物的版友,這樣討論毒害動物是解決問題的樓只會一再引起論戰,許多情緒性用詞掩蓋了很多事實與正確的理念。請另闢專版給本樓樓主相同理念的前輩們大書特書。






macodo-love-camera wrote:
身旁有動物或是鄰家有寵物讓您不堪其擾,最簡單也最快速的方式,請去尋求里長的幫助,通常他們都會身兼該區域的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他們會幫你們排解很多警方或是其他單位行政怠惰的問題。不敢說徹底解決,但絕對會有一定效果。
.(恕刪)


你確定???
如果不看新聞,會與世界脫節。 如果有看新聞,會與事實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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