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min88 wrote:為什麼白車跟深色車都要跨越到對向車道去呢?那條路之前的路況有什麼問題呢? 回一下 前面是社區的地方停車場mravip wrote:外面餵的???就是只"餵"狗,然後讓牠們在外面流浪嗎??這樣很沒公德心耶...... 這部分還請找一樣 TNR 的相關資料當然和這個文章一樣有好有壞的評論就參考參考吧麥香嚴選奶茶 wrote:愛心>公德心狗>人 沒這個意思但如果真的會害到人生安全 而不小心撞到那愛媽也認了只是現在就影片 來看 車主的轉頭有待再確認為什麼才會請大家幫忙ff7 wrote:當初不是義正辭嚴...(恕刪) 不是你說了才改在第六樓的時候我就已經有改過內文了只是還是被鞕的很慘才會想到主題還有影片沒有修改這才改過而現在是因為警方也說 這種案子他們也沒法受理(是要叫受理 還是有其的名稱 怕用錯)可以的話就是請幫忙找出車牌才會有這一些動作
hslds wrote:不是你說了才改在第六樓的時候我就已經有改過內文了(恕刪) 內文改了影片標題那時候還是被惡車撞死再繼續掰 加油~另外我給你一點提示狗在法律上算是物品物品遭人毀損尤其是肇事逃逸的狀況下警方是不能吃案的警方無法受理 你就上法院提告警方吃案警方就會很勤奮的幫你辦理了我跟你講這些你一定要學起來因為我等著看好戲
這應該是飼主未負管教之責,車子受損應該可以找飼主求償才是!動物保護法.第 7 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第 20 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該 飼主 似乎 應注意而未注意..民法 第 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這位林小姐和愛媽我想你們要深刻的討論這件事的對與錯,需不需要再這樣下去,我如果是愛媽我可能會把文章結束或是.....,在這麼下去受傷的不是車主是你們二位,我相信愛媽知道廣大的鄉民是如何看待這件事,他依定會更傷心更難過而不是要上法院告人,即使你告贏了又如何那只是那位法官讚同你們的看法,但是在許許多多回復文章中妳們又是那麼的不堪,在那麼多的說法中還是不能打動你麼的想法嗎?一個人不如一條狗嗎,在你麼的眼裡狗命固然重要但是人命呢?愛媽愛媽妳一直稱呼的愛媽,真的有愛心就不會這樣動不動就上法院
我提出一個看法!在飼主愛媽想查出車主是誰前,是否應該先公佈自己的身分!!連你是誰都不知道就把車主打成罪犯要大家找??如果只是認為車主是疏忽而已沒必要這樣找吧????講的話一堆破綻,還是在多想一些新的說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