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魚消費,結束之後在彩虹魚停車場前的安全島,看見馬爾濟斯狗一隻,
基於愛護及擔心小狗可能被來往車輛撞到的危險,於是當下不假思索將狗
抱離馬路。
2.當日本人早已有既定安排好之行程,拾獲的同時,因正急著前往台
北市從事個人活動,並非”職業撿狗”,經驗不足的情況之下,特地將狗
寄放父母家暫時代為照顧,心想回桃園時再妥善思考處理方式。
3.翌日,6月18日凌晨1:13分在台北時桃園同安派出所來電告知本
人拾獲的小狗遭主人報案走失,當下慶幸不必再為撿到狗該如何處理而煩
惱,立即回覆員警,撿到一隻小狗,並盡速於當日11:00時親自將狗送
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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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很愛護動物、第二點你就錯了,你應該是直接帶至安全的地方放生(不過你最好確定你放的地方有監視器可以證明你真的有放,不然也是有理說不清)或是直接帶去派出所等待招領(不過,派出所不一定會收,所以送消防隊比較妥當),而你卻是帶回家交由父母暫管。
第三點,失主去派出所一定是要報案,拿報案三聯單,如果警察敢說:「我先聯絡一下對方........,失主搞不好認為警察想吃案、不幫忙....。
所以,以後有這種的事,請先衡量一下自身能力,是否能做到妥當,避免惹上這種鳥事。
你的答辯第6點有點...,如果是「馬爾濟斯」流浪狗(一般通認的流浪狗標準),你真的會怕發生意外,而抱離馬路,這點是比較爭議的。
mineq wrote:
PO上我的刑事答辯狀...(恕刪)
狗狗當天應該沒有繫固在固定地方吧
如果是狗狗跑到馬路上
沒有牽繩(or脫繩)
當時狗狗身上沒有明顯頸圈辨識的話
就讓他告
告你有偷竊行為
讓他舉證你有偷竊行為
另外你也可以告他誣告(看你的答辨狀內容似乎已經教過律師了)
如果他告你不成立
你可以以誣告來求償你的損失
誣告罪要是成立的話
你可以在要求民事賠償(包含個人名譽)
養寵物不牽繩讓狗狗在路上亂亂跑
又可以告他違反動保法
妨礙他人及危及交通安全
看對方會有多累
狗找到就好
還幹麻告
真是無聊
除非人家跟你要
你不還人家
那就是你的錯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