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是失主報案,警察依法處理,反而還要被批,還要送監察院????
2.「人家的狗為何在你手上」,是偷、是搶、是買、是撿...這麼多原因,警察不查,怎麼會知道???
3.你到警局說狗是撿的,那是你的說法,警察依法辦理,也把你的說法記到筆錄內,有何不對???
4.不管是偷的(重罪)還是撿的(輕罪),都是公訴罪,失主就算不追究也不能撤回,警察依法送地檢署,到底有什麼問題????但失主不追究,檢察官還是可能從輕處理。
5.收到「地檢署」傳票,表示案件還在查,都還沒查清楚,就急著喊冤。現在樓主要做的就是,準備個合理說法給檢察官,
(1)怎麼撿的、何時撿的、去哪撿的..?
通常失主不追究,也願意幫你講話,檢察官也許會相信你是撿的,就算是撿的.還是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
(2)撿到為何不送警察局?
你是不是要侵占所以送給你父母,而不是送警局....這點也要試著說明沒有侵占的意圖.....
總是要有個說法至少有些證據,讓人家相信吧.....
結論:東西不要亂撿.....省得跑法院說明....找自己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