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狗被當成偷(7/26出庭結果更新)

我知道樓主可能是好心撿狗...但我想整個法律流程並沒有什麼問題吧...我想還是要客觀點看...



1.今天是失主報案,警察依法處理,反而還要被批,還要送監察院????


2.「人家的狗為何在你手上」,是偷、是搶、是買、是撿...這麼多原因,警察不查,怎麼會知道???


3.你到警局說狗是撿的,那是你的說法,警察依法辦理,也把你的說法記到筆錄內,有何不對???


4.不管是偷的(重罪)還是撿的(輕罪),都是公訴罪,失主就算不追究也不能撤回,警察依法送地檢署,到底有什麼問題????但失主不追究,檢察官還是可能從輕處理。

5.收到「地檢署」傳票,表示案件還在查,都還沒查清楚,就急著喊冤。現在樓主要做的就是,準備個合理說法給檢察官,
(1)怎麼撿的、何時撿的、去哪撿的..?
通常失主不追究,也願意幫你講話,檢察官也許會相信你是撿的,就算是撿的.還是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
(2)撿到為何不送警察局?
你是不是要侵占所以送給你父母,而不是送警局....這點也要試著說明沒有侵占的意圖.....



總是要有個說法至少有些證據,讓人家相信吧.....



結論:東西不要亂撿.....省得跑法院說明....找自己麻煩
你可以跟警察還有檢察官說..我這樣你們還認為有罪的話..
我只好求助議員..問議員看看這樣公不公正...
好心也要被罰?那以後還有誰敢多事..讓小狗直接被車撞死就好了...

起訴應該都是檢察官的主意的..不過恐龍檢察官很多..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我記得彩虹魚不遠處就有派出所,怎麼撿到沒有直接送去。

mineq wrote:
PO上我的刑事答辯狀...(恕刪)

1.竊盜是公訴罪
2.以後看到有狗請打110,請警員來現場處理。
管區員警就是要處理這些事
不然哪一天就又像你一樣被移送
用道有問題的司法人員就背負一條竊盜罪

Starsplash wrote:
順便一提
流浪狗貓也不是不能撿啦
只是要做善事不要做傻事
撿到流浪狗貓可以這樣做
1. 帶到動物醫院掃瞄晶片
2. 有晶片通知原來飼主領回
3. 無晶片送到政府設立的流浪動物中途之家辦理領養、認養.(恕刪)


連撿一隻狗都這麼麻煩!!

還讓樓主吃上官司??

一整個很不可思議??

下次還是不要隨便檢東西好了!!

mineq wrote:
PO上我的刑事答辯狀...(恕刪)


基本上警方就是互相踢皮球 踢來踢去

這是我現在的感覺


smartelmer wrote:
檢察官不會起訴的因為...(恕刪)


同意..這位大大解釋的很好....
這應該不會被起訴....放心吧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先說一下:此案中警察做法並沒錯,失主前往派出所難道警察要說這沒大不了嗎?相信任何失主都無法接受這種回應吧?請大家別再責備員警。

樓主雖然說自己是清白的,但客觀的來說並不能證實沒有偷竊意圖,當然樓主有舉證若干,但法官有權採信或不採信,所以還很難講。
以下針對樓主的陳述文,老頭的回應較直接請見諒,我的意思是請樓主再多想一下,因為這些在老頭看來都不足以證實您的清白。


1.本人當天開車停在彩虹魚門前的停車場之間,有來回消費二次,若蓄意偷竊必當立即離開現場,因此可證明本人並無犯案動機,拾獲意識單純。(附上當天消費發票二張為証據)撿到東西應該送警察機關或可供招領處,或詢問店家是否有失狗等,光是消費2次不足以證明你沒竊盜動機(小偷也會重回現場)

2.本人並非在私人或營利場所內強行或鬼祟帶走小狗,而是在公開場所(路邊的安全島)遇見帶走,且當下僅見單獨小狗一隻,並未有主人隨身在旁。因此可證明並非偷竊。(失主可以証明)同上,在路邊(樓主所謂的公開場所)偷機車也是偷啊

3.在拾獲至員警來電期間(6月17日下午13:20分至6月18日1:13分之間),時間不足1日,之間包含睡眠時間(6月17日24:00至6月18日06:00),本人在台北從事個人活動,時間上因錯失時機,而不足也無法作正當報失程序的處理。不可因此斷定本人偷竊。(如有必要可向電訊業者調查當天所在基地台位置和通聯記錄)6/17下午~6/18凌晨總共有20多小時耶,就算包含睡覺也說不過去吧?通聯記錄請自行先準備好,法官不會去幫您調,為了自己清白請努力

4.本人拾獲之後,私事繁忙,優先處理個人事物,乃人之常情。遂委請父母照顧,並未因此採買長期飼養狗所需用品,更無買賣交易之實。因此可證明本人之意並非偷竊。小偷也不一定要長期佔用某物吧,他會轉賣什麼的

5.拾金不昧是基本的國民道德,但此狗並非名貴狗,完全不具偷竊之價值,流浪狗之家就可以提供認養,因此可證明本人無意偷竊。就算它價值是0元,也不代表任何人都可隨意拿人家的東西,所以樓主這條是白寫了

6.政府並未宣導撿到流浪狗必須如何措施,若是沒有經驗,常理之下怎會知道撿狗之後該做的正常流程?試問這樣還有誰願意做善事說好話存好心?如果冤枉本人無非是希望國人自私冷漠?這有點無言,國小老師有教撿到東西該怎樣吧?

7.在派出所時,失主已理解本人的行為,但警員回覆已報竊盜案無法因誤解而取消,試問此時,口口聲聲說是人民的保母者,應該協助我們不懂法律的善良平民百姓,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最前面說了此案警察沒失職,他也必須保護失主啊。若失主理解您出自善意,看能否拜託他幫你做證吧

最後,東西不要亂撿+1


阿輝 wrote:
我知道樓主可能是好心...(恕刪)


這篇比較客觀,建議樓主多參考。

su400 wrote:
6.政府並未宣導撿到流浪狗必須如何措施,若是沒有經驗,常理之下怎會知道撿狗之後該做的正常流程?試問這樣還有誰願意做善事說好話存好心?如果冤枉本人無非是希望國人自私冷漠?這有點無言,國小老師有教撿到東西該怎樣吧?

7.在派出所時,失主已理解本人的行為,但警員回覆已報竊盜案無法因誤解而取消,試問此時,口口聲聲說是人民的保母者,應該協助我們不懂法律的善良平民百姓,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最前面說了此案警察沒失職,他也必須保護失主啊。若失主理解您出自善意,看能否拜託他幫你做證吧
...(恕刪)

警察又不是法官,樓主違法在先,怎麼一堆人一直怪警察
雖然狗很便宜,但是去狗店買也是要錢吧
這個案子,都被警察找上門了,當然要移送法辦,難不成要叫警察吃案嗎
只能說台灣人法治觀念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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