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動保法都不遵守的狗保人士有臉好意思談法治觀念?
真是要講出來給人笑的
簡單講,兩邊都違法了,飼主更是早就違法,而且長期違法,該怎麼罰就去罰
狗保的也不要把飼主不合法的事情合理化
台灣養狗的要是都照動保法養狗,今天早就沒有這一堆亂七八糟的事情了
看了就煩
現在就是一堆垃圾飼主在養狗,才會不停製造對立跟問題
最好笑的就是狗保的平常對於這些垃圾飼主的違規行為都視而不見
等到出事了再來挺狗,有時順便還挺垃圾飼主
台灣的養狗文化就是這樣才會爛
今天你爛,我挺你
明天我爛,換你挺我
整群人爛在一起
政府的動保單位也不知道在幹什麼吃的
一堆飼主違規也不去重罰
真的要罰會跟交通違規一樣好賺!
政府不要再孬了
動保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份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另一種方式: 準備吃剩下的食物,要可以吃的,遇到狗就丟過去;
這二種方法,前者是脾氣差的人、老大心態者、討厭狗的人會用;後者是跟狗建立良好關係,有耐心;
當狗吠叫時,你就丟石頭過去;人小孩尖叫、男生聚眾喧嘩,你也會丟石頭叫他們安靜? 他們可是無敵大聲,我真的幾次在公共場所當著家長的面制止小孩尖叫,沒有人敢出聲制止!
希望各位對付狗的勇氣,也能對其他人有正義感。
我兇狗,是吼回去,沒有使用武器,除非自己的狗被扒著不放,會想辦法分開二隻狗,絕大部份的狗都會叫而己,會騎乘不放的狗不會叫,但肢體語言已經告知不退縮。
去打一隻被綁著的狗,而且還挑小隻的,俗辣,絕大部份會打狗的都是這種不對等,根本在發洩情緒,說穿了就是脾氣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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