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 ) 我們家發生的事~~ 到底誰能救救我們呢? 20150706

zphone wrote:
追蹤好幾天了膽顫心驚...(恕刪)


只要台灣某些中途繼續要求簽這樣的約,
台灣認養飼主的夢饜不會停止.

底下是之前另一個案例.

http://leechingyuan.blogspot.tw/2013/12/102-10-17.html


寵物是物權.

按照現在某些中途的合約像是代養合約,私刑要飼主賠償.



現在的狀況
舉個簡單的例子.
某甲將汽車贈於某乙,
某乙得使用汽車,
某乙須固定回報汽車狀況,
某乙須負擔油資保養費用.
某甲可定時探視汽車狀況,

若汽車故障,失竊,轉讓或報廢,
某乙必須通知某甲.
某甲同意後才可異動.

若某乙私自異動行為.
某甲得要求5倍賠償金.
並收回所有權.

大家看出以上荒謬之狀況了嗎?

ryan4825 wrote:
FB那邊對於芭比一事真的"理性"很多~~ ...(恕刪)

持續自行腦補的還是有啊...
比較好笑的是..就算很多人點出盲點(無罪推定及舉證責任在原告),
還是部分人選擇在持續無限回圈。
只能說......腦補無敵。

Wow_Senior wrote:
換個氣。我只想講:這...(恕刪)



裡面好多熟面孔,從蘋果到東森每篇報導都有他們.
說好聽是意見交流,只要對方反駁他的意見,就說你汙辱他,已存證要走法院.


jrta1597 wrote:
只要台灣某些中途繼續...(恕刪)


第16條:「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給付違約金一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給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怎麼感覺上都是違約要罰錢的..............可以藉此當生意了嗎?
elle11 wrote:
怎麼感覺上都是違約要罰錢的..............可以藉此當生意了嗎


所以我才說這種契約對領養飼主不公平.

比較正確的描述
是東西借給人,
該人負完全保管責任,
東西壞了要陪,
送出人可隨時回收.

用台語8個字形容.
"做好沒賞,撞破要賠."
zphone wrote:
追蹤好幾天了膽顫心驚...(恕刪)


民法有很大的討論空間,與刑法不同


以下是法務部網站節錄


在生活事實中,某些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例如吃飯、睡覺等;有些則具有法律意義,例如購買書籍、互易、承攬工程、結婚等。人的行為發生權利義務之變動而產生一定法律效果者,稱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內容複雜多端,其內容必須是適法、可能、妥當、確定等,法律始賦與預期之效力,否則契約仍不能有效。

 1. 適法:就是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強行規定者無效;但法律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則不受此限制。所謂「強制規定」係指法律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例如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否則無效。而「禁止規定」係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者,例如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2. 妥當:法律行為不得有反社會性之內容,亦即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背於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無效。例如本篇故事中淑美和依潔約定不婚,實已違反一般社會倫理與道德觀念,應認其約定無效,依潔不得請求淑美履行約定,或主張違約,請求賠償損害。
 3. 可能:為謀求法律行為內容的實現,其內容須有實現可能,如果法律行為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例如:當事人約定交付月球一顆,依現時的情況,實不可能達成,故而該約定無效。
 4. 確定:法律行為內容須確定可能,例如雙方約定買賣不動產,但未約定該不動產位於何處及大小坪數等,該買賣契約的標的物既無法確定,因此法律規定無效。


在違反物權在民法上的性質(社會性?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時,該契約是否「妥當」這或許有討論空間。


不論如何,多宣導認養不簽約就對了,沒聽過去收容所認養動物要簽這種約的,中途有何權利?請領養人不要太傻,沒事找自己麻煩。

我到要看看如果沒人要去跟中途領養貓狗,他們要玩什麼?

z759134628 wrote:
不論如何,多宣導認養不簽約就對了,沒聽過去收容所認養動物要簽這種約的,中途有何權利?請領養人不要太傻,沒事找自己麻煩。
...(恕刪)



除了認養不簽約外,領養人還要切記將晶片改成自己的名字.
若送養人不願意配合更改,
不論多喜愛那隻小動物,建議還是放棄領養,
以避免日後產生紛爭.
新手一生 wrote:
當初樓主隨便找地方埋,沒多花點錢幫牠辦後事,也沒第一時間通知藍先生去見大體一面,總不能叫藍先生花這筆,該花的錢不能少
要是有錢請律師,倒不如辦牠辦好後事才說的過去

請大家注意

以後狗死了,一定要主動通知前一個飼主
如果你忘記通知,前一個飼主就會出來告你。


哈哈哈哈哈哈
dolcewind wrote:
所以有時候我也會想,好險今天屍體有挖出來,動保有送去驗屍,也有報告出來
不然這件事可能永遠都無法有真相。
藍方不相信報告,卻先將遺體火化了…那找什麼國際專家也沒用啦…難道換找通靈人嗎…
現在正式的驗屍報告就是只有一份…藍方到底要拿什麼出來打官司

這你就不懂了。這才是藍最聰明的地方。

如果屍體還在,一定會送給第二間/第三間醫院檢查。
到時候每間醫院的報告都一樣。


「狗沒有被打,狗沒有中毒」

所以藍選擇燒掉屍體,然後就死咬台大收了錢,報告亂寫。
反正死無對證..................


厲害吧!

gameheven wrote:
請大家注意以後狗死了...(恕刪)


生命垂危時如要放棄急救,可能還需要送養人同意
死後要寫訃聞,搭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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