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驚悚照片來行銷的動保團體算不算違反動保法?

動保法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27-1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
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
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請問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由誰認定;學術研究是要研究虐待手法?公益用途為什麼捐款帳號,收據可以抵稅擺的不比相片小,然後在內政部社會司的管理網站查不到資料?http://donate.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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