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最近我阿姨有個問題希望大家幫忙
我阿姨本身住在萬芳的國宅已經十幾年了,幾年前認養了一隻拉布拉多很乖不會亂叫但是很胖...,最近半年國宅的管委會突然嚴厲執行社區禁止養狗,最近管委會通知台北市政府寄警告信函來,我知道很多版友都說規定了就該遵守,但是試想如果這個規定是不合時宜的,如果是盲人需要導盲犬那國宅就不歡迎視障朋友了嗎?是不是可以更改法令而不是鴕鳥心態的一切照舊。補充一下我阿姨本身是躁鬱症患者領有殘障手冊,這隻狗我阿姨已經當做家人了甚至是心靈上的醫療者(在國外很多狗是心靈醫生),懇請不要說搬出去甚至送人養,一來畢竟住了十幾年,二來現在的經濟狀況也只能住國宅

懇請各位幫幫忙!!!

(迷之音:可以寄信給郝杯杯通融一下嗎?)
文章關鍵字
如果是盲人需要導盲犬那國宅就不歡迎視障朋友了嗎?...情況不同.
請不要說搬出去甚至送人養....那不然就偷偷養嗎?
試想如果這個規定是不合時宜的...要住下去就只能遵守或抗爭.

我也沒辦法.
希望能有更聰明的人來解答.

去申訴看能不能以個案處理。

有病史這點應該是很好的立足點。但希望你們能盡力完成飼主應盡義務。
好像之前三峽還是板橋某社區也是如此...還上新聞

那時好像說管委會沒有權約制住戶養寵物

剛剛查到網址如下:
http://clie.ws/bbs/index.php?showtopic=82962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公寓大廈的管理處或管委會,沒有權限主張住戶禁養動物。但是,可以召開「所有權人會議」,由社區共同所有權人共同協議,成立民法上的相關契約,來決定是否可以養動物。

而「所有權人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方能訂定或修改社區規約,成立共同契約。

萬一你所居住的公寓大廈,已經有不得飼養動物的規定,你沒搞清楚就帶著寵物搬進去,管理處或管委會要對你和你的動物家人強制執行規約時,還須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訴訟,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如果你搬進去時,該公寓大廈並沒有禁止養寵物的規約,但是後來卻訂定了禁止養寵物的規約,那麼,新法不及於舊法,管理處或管委會不得溯及既往

想在公寓大廈裡養寵物,先瞭解該公寓大廈的管理規約,是非常重要的,以免徒增困擾。同時也應查明該規約的成立是否合法;如有因寵物問題而召開的「所有權人會議」,也務必要出席,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屌管委會就好
什麼時候管委會可以管住戶的自由跟財產權
這可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最近這類新聞很多
如果飼主管理得當 不吵不髒 沒侵犯公益的話
管委會沒地位囉唆 管理委員又不是立法委員
何況立委再笨也沒笨到限制人民養狗
但坦白說法律上站得住 也避不開事實上糾紛
無解
謝謝各位
可是我阿姨是住國宅
是跟政府用租的,好像違規可以不續約
所以才想討論規定是否合宜
跟市府反映有用嗎?

jasonhsueh wrote:
各位板友好最近我阿姨...(恕刪)


我覺得如果你阿姨養狗在先,禁養寵物的規定在後,要求你阿姨不能養太不近人情了

但是有可能時間到不能續約....

冷茶 wrote:
我覺得如果你阿姨養狗...(恕刪)


我也覺得很不近人情
打去政府申訴一下


找立委跟民代....幫助(有理)弱勢 他們一定會超級樂意講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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