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自動物緊急救援小組
http://www.savedogs.org/forum/article_view.html?f_no=5278
這是發文者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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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說附近有香肉店,認識的很多人包含親戚會去吃。
我問出地址,可是不敢去報警....。
因為小地方,隨便一查人家就知道是誰報案的。
何況看太多例子----警察會跟被取締者說是誰報案的。
我也知道就連酒駕,只要請議員去施壓,就可以不用在警局過夜.....明明是錯的,搞得好像是非顛倒了,做錯事還最大聲。
說實話,那家店那麼久了,警察不知道的話也太離譜了。
說不定警察也有去吃。
你們覺得怎麼辦??
地址在小港區高鳳路上,由孔宅里的真君廟往過埤路(88號快速道路)走---還沒到中安路交叉口
看左邊,剛好在明義國中的後面圍牆邊(算是高鳳路上),剛好跟明義國中的鐵欄杆接界處。
那家店早上沒開,都開晚上,外面的招牌是一隻虌---他寫3杯鱉肉。
外牆的菜單寫3杯鱉肉或是3杯青蛙......。
我不敢多看,怕被注意。探查一下就趕快離開。
想想,至少開一年了,有多少狗被吃掉????
我真的確定。因為我問吃過的人很多次,晚上去找沒找到....因為矮房子鐵皮屋,太不明顯了。而且那裡晚上很暗,我回家很晚了,所以之前去勘察時,是快速匆匆找一下,所以沒找到。
今天白天被我看到了。(我也問吃過的人很多次,希望他們不要懷疑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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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的女生已經聽從網友的建議和蘋果聯絡過了
記者有打電話過來詢問她
記者說明以前跟動物緊急救援小組也有處理過相同情況
但是要有證據!
說明白一點
就是要吃過香肉的人
願意再次去光顧然後幫記者錄音或偷攝影
這些還有依據可以寫出來
否則沒有證據寫出來會被告的
記者說這種店都只賣熟客
記者要是喬裝進去---店家可能只會端出3杯鹿肉或3杯鱉肉
他說這種店被抓過一次就會很有警覺心
然後
結論是如果發文的人有進一步的證據、或是秘密證人願意合作
可以通知蘋果
問題是我們把店抄了
他們就沒地方吃狗肉啦
你們覺得--這樣他們會幫忙舉證嗎?
請告訴我該怎麼做???
目前網友想出的辦法也只有請照生會或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的人幫忙了
冬天到了 正是進補的時候
請大家幫忙寫信 讓他們重視這件事
謝謝大家
照生會的email:tiger03_168@yahoo.com.tw
照生會電話:(02) 2670 - 7126 或 阿虎 0968-119 804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電話:0938-184539或 0939-17770
動物緊急救援小組email:chief@save-DOG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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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2001/1/2 奇摩站奇摩新聞)通過「禁食狗肉條款」,狗狗終於可以過個好年冬了!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未來狗、貓等寵物類動物將不能作為肉用、毛用等經濟目的的利用,否則將罰鍰2000到1萬不等。修正案經總統頒佈後正式實施。
立法院院會今通過立委施明德及王幸男等人提出的「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2條、第22條、第28條」修正案。其中第6條由原先「任何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更改為「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王幸男表示,保護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理由,不應該只關愛有主人的動物,無主的「流浪狗」也應該接受保障,所以這個修正條文通過後,「流浪狗」也可接受法律的照顧。
第12條修正條文通過後,未來因食用等目的而屠宰犬、貓者,就觸犯了法律,因此被稱之為「禁食狗肉條款」。提案人王幸男表示,每年一到冬天,不肖商人就擅自殺狗販售,因此,為了嚴格禁止這些不肖行為,特別修正這條文,明訂,犬、貓及其他養來供玩賞、伴侶之用者,不得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的經濟利用目的者,也就是說,冬天喜歡吃狗的國人,未來可能將因食用狗肉而觸法,罰緩從2000到10000不等。
不過王幸男也坦承,一般販售狗肉的店家不一定就是屠宰者,所以不一定會直接觸法,只是希望能藉由這些商家輾轉抓出屠宰狗狗的不肖業者,也讓這些人能在立法的警惕下停止屠殺狗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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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灣"目前"吃狗肉是違反法律,所以我認為樓主的行為沒有什麼可議的地方,
就如同你看到有人偷機車,會報警是一樣的.
但是若跑到中國或韓國去斥責他們吃狗肉,就不太對了,畢竟在他們的國家吃狗肉
並不違反法律,即使你覺得吃狗肉是一件很殘忍或噁心的事...
同理,印度教徒(只是舉例)因為信仰不吃牛肉或根本就是違反印度的法律,
但是也不能跑到台灣說我們很殘忍或噁心! 因為台灣吃牛肉又不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