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有心人士
刑法第310條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網路上面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不論是原始消息來源,如果未經證實,只要有「傳述」的行為存在,而且有犯罪「故意」時,也達到毀謗的要件。
網路原文如下
[下午 12:59] A:
應該是這一年內的
哪你知道 宅爸有一群一起操作專職的朋友嗎?
其中有人跟宅爸的單 輸了500萬的事情
[下午 01:12:56] B: 誰傳的阿
[下午 01:13:50] A: 之前噗上的人
註:AB為對話者 顧其隱私以AB代稱
...................................................................
本人為宅爸之心路歷程作家
玩股網-只作波段部落格作家
收費帶單已屬違法行為
本人在此聲明
一.絕沒有收過任何費用帶單操作
二.更無造成他人500萬之巨額虧損
三.所有公開績效及操作記錄皆為本人親自操作,且絕無造假
四.對毀損個人名譽信用之肇事者,絕對追究到底
請原文當事者A提出證據
證明
一年內本人收費帶單
及造成他人500萬損失
或虧損500萬回去工作的當事人
並告知從何人何處得知謠言
因為你已經傳述不實言論
並且嚴重損害本人之名譽和信用
如果無法舉證
本人將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
曾經在噗浪和其他網路媒介傳述相同或類似訊息者
未來本人會逐一提告
不惜任何資源代價查明肇事源頭
勢必捍衛個人名譽信用
目前本人已掌握若干相關者之
姓名
電話
臉書與噗浪帳號
MSN Skype帳號
等資料及其他證據
現在起三天時間內
上述相關者
請主動聯絡本人
也請知情者代為轉達
如果不希望遭受刑事和民事訴訟
建議勇敢面對
三天期限一過
本人不再接受任何對話
將直接報警呈交相關資料
並全權委任法律顧問及律師處理
以上特此聲明
2013/7/22
大嘟頭 wrote:
相信板主都沒做這些事...喊盤後 如果有粉絲跟單or 購買玩股網的文章
遇到虧損...就是這個粉絲自己笨囉?(恕刪)
非常同意要追究
所以我才會特別寫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3445373&p=9#45001218
別人的文章不批評
但我的文章願意接受大家檢驗
沒把握的時候我會建議空手不動作
最多就是單向短單
而這個方向一定是比較安全的
請問喊盤讓人虧損的文章是哪篇????
我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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