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跳開發票會被罰多少錢?
我在網上看到的資料
跳開發票 三業者都被罰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2007.04.26 03:14 am
營利事業如有跳開發票,要小心被國稅局查到後會被補稅處罰。有甲、乙、丙三家業者,
原本應由甲開發票給乙、乙開給丙,結果卻由甲直接開給丙,跳開發票的下場是三業者都
被處罰,乙業者除了行為罰外,還需加處漏稅罰一到十倍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有一案例,甲公司的辦公室裝潢工程由裝潢設計師乙承包,但乙承包裝
潢工程後,由於並未辦理營業登記,便要求其下包供應商丙公司將統一發票直接開予甲公
司,藉以逃避稅負。
結果,甲公司原本應自乙處取得統一發票而未取得,卻取得丙公司的統一發票並以此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發現後,對甲公司補稅外並處5%罰鍰;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裝
潢設計師乙而未給,也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但對裝潢設計師乙,因為涉及未辦登記擅自營業、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銷貨漏開統一
發票等違章,國稅局除因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處5%罰鍰外,另針對漏開統一發票部分
,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國稅局說,對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取得實際交易人開立統一發票的違章情形一向相
當注意,一旦發現,除對該開立發票的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的買受人依
法處罰外,對隱藏的實際銷貨營業人因顯涉漏進漏銷,更將遭補稅處罰。
依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課徵營業稅。
同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外
,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稅務官說,我國營業稅法的精神,是就加值部分課徵營業稅,但常見營業人買進貨物或勞
務時,抱持「進貨付款且有取得發票就好」的觀念,並未探究取得的究竟是否為實際交易
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而發生上述類似跳開發票等違章情形。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一定要確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實際買受人,以免上、中、下游廠商漏稅受罰。
請收一下,理論上的情況 丙 -> 乙 -> 甲 ,丙 開90萬*1.05給 乙,乙再開 100萬*1.05給 甲
跳開發票,甲 要 100萬*1.05發票,乙 應該會請 丙 開100萬*1.05發票給 甲
假設真的跳開發票被抓到,以上數的數字而言,
甲原本拿到的發票有效嗎?或乙必需重新開發票給甲? 甲會被罰多少錢?
丙原本開出去的發票有效嗎?或丙必需重新開發票給乙? 丙會被所多少錢?
乙需要重新開發票嗎?乙會被罰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