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入股一間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董事,目前因公司資金有困難故董事長將公司名下土地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小弟有於貸款申請書上簽名,請問如公司若沒力償還抵押土地被拍賣後仍有欠款,董事有無相關責任呢?如董事長用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股東不知情,請問股東有無相關責任呢?感謝回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的(登記人): 義務人+債務人
登記人可能是法人或個人,登記誰就誰負責
抵押權設定流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goo.gl/5IjYJE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債權人-房貸銀行,即撥款給借款人的債權人
義務人-擔保物提供人,即房屋所有權人
債務人-借款人,即借錢負責還債的債務人
銀行借款合約書(登記人):借款人+保人+抵押屋主
登記人可能是法人或個人,登記誰就誰負責
借款人向銀行貸款,借錢還債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保人俗稱呆人,沒拿錢也非屋主呆到要擔保債款
除配偶與利益交換如有人當保人該向她跪拜謝恩
如果那年那月拖延不繳房貸借款,銀行催繳無效.
A)銀行就申請凍結借款人/保人的銀行簿與資產,
B)接著銀行通知抵押屋所有權人替借款人償債,
C)如屋主也不繳,銀行被迫法拍抵押屋變現還債,
D)不足額再回頭找借款人/保人求償補足差額
petrojelly wrote:
股東與銀行都是公司的債權人...(恕刪)
股東不是債權人,公司的資產減去負債得到的數字稱為股東權益。所以很明顯股東的出資不算在負債內,當然也不會是債權人,股東和公司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是債權人債務人的關係,是由公司法所規範的特別關係。
拍賣資產, 銀行是第一順位債權人, 股東是第二...(恕刪)
銀行的抵押債權只是在債權中排第一,全部來說也不是排第一,至少還排在欠稅的後面。另外最近才修法通過,勞工的積欠退休金薪水等債權和(銀行等)抵押債權同順位。至於股東的股權,是排在最後順位,所有欠稅債務都清償完如果還有剩,再按持股比例來退還給所有股東。
另外回原樓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就是指單純出資未實際負責經營的股東,其清償責任「有限」,股東損失的上限就是為他所出資的金額(這是指原始股東,次級市場買入的股東,最大損失是他買入時的股票市值)。如果是行號或無限公司,那股東的清償責任就是無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