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是3年前的.
你把時間流程整理一下吧,關於你們這事件,時間流程是很重要的關鍵點.
支付命令取得後,若無法執行到財產,可以透過換發債權憑證,每5年一換,一輩子延續.
如果它們忘了咧?
賀瑞斯 wrote:
謝謝大大
關於拒絕受領已經年代久遠不可考了 會再請教律師
但是女友說支付命令的掛號被拒絕受領是民國87年的事
至今已經16年了 為何會在前兩天才收到執行命令呢?
申請支付命令之後債權的時限就不受15年的限制了嗎?
賀瑞斯 wrote:
謝謝大大
假如能夠成功撤銷支付命令以及執行命令的話
也不能夠以債務人繼承債務時未成年來作為理由拋棄這筆債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