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11月底了,那個台新彰銀案呢?說好的三審結果呢?一拖再拖是怎樣?是真的太忙,還是不願端出真理呢?若是這個案子都沒辦法獲得妥善的一個結果,金管會怎能在此刻試圖引導台新與新光互併,藉以讓金融合併從政令宣導轉為政績?官方多重角色混淆!業者又何以採納建議?其實現在回首看當年,不就有點像是政府設圈套引台新進去幫彰銀,然後一腳踢出門,當年這件事情都還沒解決,現在又找上門來遊說做示範?這樣真的好嗎?最起碼也先回歸公函精神與重拾公部門威信後再議吧....不然此舉不僅荒謬可笑,根本是欺負人到極點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