禇友維 wrote:
錯了
政府原本讓你100%完全扣抵
其實是政府發紅包少收了你很多稅
現在把它調成50%只是要把這部分補回來一點而已
股利淨額 100元
可扣抵稅額 100*20%=20元
股利總額 100+20=120元
這邊的120就是原本中華電信的盈利(每股)
中華電信會依此向政府繳交營所稅 (每個公司稅制優惠不同所以稅率不一樣 基本上是17%)
而你的可扣底稅額20元就是中華電信繳交給政府的營所稅
所以中華電營所稅率是 20 / 120 = 16.7%
假設你的個人所得稅率是12%
應納稅額 120*12%=14.4元
可扣抵稅額20元-應納稅額14.4元= 5.6元
所以政府還要還給你5.6元
政府收到的總稅收變成 營所稅20元 - 補給你個人5.6元 = 14.4元
使得政府實收稅率變成 14.4 / 120 = 12 %
等於一間公司賺120元政府只扣到12%(14.4元)
比台灣已經算很低的營所稅率17% 還要更低
改制後
可扣抵稅額 100*20%*50%=10元
可扣抵稅額10元-應納稅額14.4元= -4.4元
所以你要再補繳4.4元給政府
政府收到的總稅收變成 營所稅20元 + 你補繳稅款 4.4元 = 24.4元
政府實扣稅率 = 24.4 / 120 = 20%
比較正常的稅率
我的認知是可扣抵稅額是
上市發現金股利給股東
而這些現金股利因為該上市已經向政府繳納營所稅 (每個公司稅制優惠不同所以稅率不一樣 基本上是17%)
所以股東在申報個人所得應繳稅額時可以就你所購買的所有股票之可扣抵稅額的總額做扣抵
張盛和為什麼只要可扣抵稅額50%,而不直接100%
因為未兩稅合一前
現金股利可並入27萬儲蓄扣除額
如果直接100%
那請回復現金股利並入儲蓄扣除額免稅
以下為網路資訊
我國自87 年1 月1 日起實施兩稅合一,對我國所得稅制有重大影響,對企業暨投資人稅負亦有深遠影響。
所謂兩稅合一係指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稅兩種稅目合而為一。實施兩稅合一制的目的在於消除營利所得兩次課稅的現象,在概念上認為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只是為把盈餘傳送給股東,不應重複課稅。
目前財政部決定採用的兩稅合一制是「設算扣抵法」,意即公司所繳納的營所稅,在股東繳納股利綜所稅時可以全部抵繳。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A 公司民國91 年多賺100 元(△Y=100),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5﹪,可知營所稅增加25 元(△T=25),未分配盈餘增加75 元(△R/E=75 元),若將其全數分配予股東,按股東綜合所稅邊際稅率最高40﹪或最低6﹪,計算其應納綜所稅如下:
1.甲股東邊際稅率40﹪:
(1)申報股利總額=100 元,即
75 + 25 = 100
(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股利總額)
(2) 100 x 40﹪ - 25 = 15
(股利總額)*(綜所稅邊際稅率)-(營所稅可抵綜所稅)=(甲應補綜所稅)
2.乙股東邊際稅率6﹪:
(1)申報股利總額=100 元,即75 + 25 = 100
(2)100 x 6﹪- 25 = -19(乙應退綜所稅)
由上述案例可獲以下結論:
A.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名存實亡,變成個人
股利綜合所得稅之扣繳稅。
B.企業個人股東如果想要享有營所稅抵稅權,企業本身一定要分配
盈餘。
C.企業若分配股利,綜所稅邊際稅率高的股東要補稅,邊際稅率低
的股東則有機會退稅。
10. 國內股利稅負情況
(一)以自然人名義投資
股 利 稅 負
上市公司 1.現金股利:按獲配股利總額計入所得。(另若獲配公司87年以前之盈餘可計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內免稅)
2.股票股利:
a.保留盈餘配股:按面額計算所得
b.資本公積配股:取得時不計入所得。
謝絕貪腐詐騙,,,以上!
減少5.0%;營業利益為43.3億元,減少4.7%;稅前淨利為43.9億元,減少5.8%;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利為36.1億元,減少3.4%;每股盈餘為0.47元。
行動通信方面,因行動上網客戶持續成長,使行動加值營收成長17.5%,然行動語音
業務因春節假期、市場競爭、費率調降及促銷方案致相關營收減少12.7%、手機銷貨
收入減少6.5%,故行動通信營收較102年同期減少3.2%。
寬頻業務營收及HiNet上網營收與102年同期相較持平。MOD因客戶數、套餐申請數較
去年同期增加,相關營收成長33.0%。傳統固網業務方面,市內網路及長途網路因春
節假期、行動電話及VOIP取代,營收分別減少9.2%與11.0%。
營業成本及費用為139.6億元,減少5.1%,主要因智慧型手機銷售量減少致商品成本
與行銷推廣費減少等。
二月每股盈餘為0.47元。還算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