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考慮停止在台灣之投資案...(22:00臨時記者會)..怪了記者標題真拼

隨便的藍 wrote:
這跟記者沒關係吧地院...(恕刪)



只要是台灣的電子業員工,幾乎進公司時都會簽署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的內容不單只限制員工跳巢行為,也列出公司對於離職員工受競業條款限制而可以獲得的補助保障!
以前個人離開龍潭某之名面板公司時就曾經拿到這樣的補助哩!

況且,員工離職後, 真的要被公司拿競業條款出來阻擋或索賠,也不是普通員工就隨便發生的,沒那麼簡單啦!
這位鴻海離職的員工,當時可是某單位的資深經理跳巢到對手公司當副總所以才被鴻海下重手OOXX的哩~

以本案為例,林建光七年前進入鴻海擔任業務副理,從事手機設計、生產、組裝、維修等工作,鴻海為避免他離職後從事或投資相同業務,要求他簽署「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保證離職一年內,不得在鴻海及其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與鴻海業務有關的競爭行為。
隔年林男被調往中國富士康廠區,一路高升至資深經理,直到前年九月,林以家庭因素離職跳槽到同行貝爾羅斯擔任副總裁,林跳槽後,還行使鴻海的配股選擇權,賣掉任職富士康時配股,獲利近四千萬元。鴻海不滿林男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向他求償離職前三年員工分紅共一百六十八萬元。林建光應訊時反控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違法限制他離職後的工作權。

鴻海7年,升到資深經理...7年光股票option,可以到4000萬 ?

abes0805 wrote:

昨天看到這一則新聞,還把當初HR寄的電子檔抓出來看一下,
才發現新聞的內容,居然可以元全背離真實,競業禁止條款內容限制的範圍,
與文中所寫的根本完全對應不上,記者到底是怎麼瞎扯出來的?


基本上,各個公司對不同官階,甚至不同工作內容,裡面競業條款內容應該也會不同喔!!
所以你去看看你老闆的比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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