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有人過問.
不過,我國金融機構(銀行與保險公司)不太一樣.
董事會拍板以後,還必須行文金管會審核,金管會核准以後,才能發放股息,或者是股利.
換言之,金融機構的股利發放計畫,各公司董事會只有建議權,核准權在金管會手中.
這行政審核並不限於RBC不達標的後段班保險公司,或者是銀行.
全體金融機構都必須獲得核准公文,才准發放股利.
以下是年初的新聞,國壽與中壽都不算是後段班的保險公司.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406000105-260205
壽險業去年獲利創新高,但股東「看得到,大多吃不到」。壽險去年稅後淨利達1,175億元的新高,但年底帳上未實現損失也高達千億元以上,在提存完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公積等後,能分現金股利的公司恐不到三家。
據了解,目前保險局只核准中國人壽今年配發現金股利,中壽先前公告將配發現金股利0.6元,股票股利0.4元,配出的現金大約20億元;另外國泰人壽也在送審中,去年稅後獲利384億元,希望能配出152.5億元現金給唯一股東國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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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一下舊聞,董事會決議的股利政策,股息金額,或者是配股與現金股息的比例,
被金管會打回票,或者是勒令更改的,時有所聞.
Katong wrote:
我國金融機構(銀行與保險公司)不太一樣.
董事會拍板以後,還必須行文金管會審核,金管會核准以後,才能發放股息,或者是股利.
換言之,金融機構的股利發放計畫,各公司董事會只有建議權,核准權在金管會手中....(恕刪)
K大所言甚是
中華民國法規分為三級,由上至下為憲法/法律/命令
金融保險機構的股利發放計畫同時受保險法與金管會行政命令所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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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 第143-5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
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一、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
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適足率等
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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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992號函
壽險業擬採發放現金股利分配盈餘者,自文到之日起,應先函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