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最低薪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現行版本,行政院核定的基本工資,
每月為新臺幣 21,009元 或 每小時為133元。
22K 扣掉勞健保,差不多就是 21,009元,合法。
所以很多老闆就以 22K 去聘請人,因為這是"最低",且不違法的。
就和樓主說的:"我是老闆,我用22K徵得到人的話,那我幹麼要砸24K徵人? " 普遍都是這種心態的。
18K現在是違法的,勞工可以去勞工局申訴,業主會被懲罰。勞工也能透過勞資調解委員會或上法院打官司,追回工資。
但是幾年前,勞基法最低薪資只有 17,280元 時,18K 是沒違法的(不久前)。
這條被批評是:奴隸條款
政府本意是保障勞工的最低工資(至少別餓肚子),一開始立意是良好的,是沒錯。
但問題在於:很多老闆就以政府公佈的這個「最低薪資」,拿來當給新的準則。
追根究底,真正問題出在:政府對於「基本工資」的認知,大錯特錯,有脫離現實社會的情況。餓不死只是活著,但活著沒尊嚴,也沒自由。
世界各國,大部分都有基本工資(最低薪資)的法律規定。
以美國為例,美國法律是州自治的,各州法律不同,每小時基本工資 7.25~15美元不等(新台幣 222~459元)。遠遠高於台灣。
當然一定有人會說:因為美國人有錢啊,GNP 國民生產總值高。
不就是這個道理,「基本工資」的制定,必須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是要從一個國家的 GNP 國民生產總值....什麼的,去分析,去參考,然後制定出合理的基本工資。
但台灣的就是:給你餓不死就好了,你是奴隸,還想享受生活哩,門都沒有。

台灣的低薪高物價爛政績全是市井小民自己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