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1206 wrote:希望不是真的不敢面對現實?不然堂堂一個院長跑掉了還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il-lee wrote:哥白尼跳船不打算回家了 ?!翁啟惠 突請辭滯美 資本市場的我來回答我會建議翁先生能多快回台就多快除非你真的是我所想像的那種『聰明人』我寧可相信你不是證交法第一七一條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重罪)。你有沒有?我想,司法最後會調查清楚。兩個跟證交法有關的東西跟各位分享:1.台開案前駙馬爺趙先生,這件事我想大家都還記得,趙先生經羈押二個月後,被檢方依違反證交法起訴,求刑八年。台北地檢署偵辦台開內線交易案,認為趙建銘等人因獲悉影響台開公司重要訊息,獲取一億零五百四十五萬九千元以上的暴利,符合證交法一七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四名被告求處七年以上重刑,也成為檢方聲押趙建銘的依據。2.這新聞比較新,本週的,但是被殺人魔案蓋過去了:(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29日電)股市聞人「古董張」張世傑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刑,今天下午被發現涉嫌從馬祖準備搭船偷渡大陸,遭到海巡署北部地區巡防局人員發現,被移送究辦。張世傑涉嫌炒作唐鋒公司股價,不法獲利新台幣數億元,全案經最高法院判刑8年6月定讞,但張世傑今天被海巡署北部地區巡防局人員發現,準備從馬祖搭船企圖潛逃出境。海巡署人員隨即登船逮捕,並將張世傑移送依法究辦。1050329我這人就是嘴巴壞講句難聽的快要拖去那個了的黃安黃先生也是要回台(治療)我不信你翁先生,身體微恙到何種程度,不能立馬回台?值得深思!
貓貓籠九 wrote:〔記者陳柔蓁/台北報導〕浩鼎(4174)大股東潤泰集團旗下宜泰投資、匯弘投資,16日分別向銀行質設7500張,共1.5萬張股票,以均價400元、借貸成數7成計算,約向銀行質借42億元資金。這就是真相圖:浩鼎103年財報砸幾十億買庫藏股的公司可以養員工幾年?(103年一年約3億出頭)興櫃前3000張有沒有金流?----------------------------這才是關鍵重點!
貓貓籠九 wrote:證交法第一七一條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重罪)。你有沒有?我想,司法最後會調查清楚。...(恕刪) 根本就沒有消息,如何能形成內線消息???浩鼎的解盲機制設計得非常嚴密,根本不可能有人有機會涉嫌內線交易就像考作文一樣,閱卷老師只知道准考證號碼,不知道姓名,而准考證與姓名之間的關聯性則存在大考中心的資料直到要解盲,閱卷老師所批閱的分數才會知道姓名浩鼎的解盲是委託兩家公司,如同考作文一樣,分別只知道一部分資訊(在解盲前,浩鼎完全都沒有接觸到這兩家公司的資訊)直到浩鼎通知要解盲時(星期四通知的),兩家公司分別持有的部分資訊才會開始互相交換(星期五一早開始進行),才會知道原來代號A病人(服用是實驗組)是翁OO,而等到委外的公司把完整的數據都整理完並提供給浩鼎(大概1個工作天),那時候早就已經星期五下午,收盤了,沒人有機會進行交易???就算委外的顧問公司想要洩漏資訊,他也得先把數據整理完畢,但差不多也得耗掉一天,早就收盤了檢察官早已知悉這種情況,而感到很失望,沒機會出名另外,就連約談翁啟惠也不成,因為翁啟惠與她女兒根本不是內線交易所規範的關係人(董監事、經理人、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就算翁啟惠真的因為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那也是監察院管轄的範疇,不歸檢察官管,而且最重也只是罰錢更何況,所稱利益衝突其實是法律名詞,他有特定的要件成立才算觸法 (自己查閱底下的法條)就翁啟惠的身分來說,他真正執行的職務其實就是與浩鼎在研發上的互動,他對外講述他對浩鼎狀況解析,他並不是在執行職務(翁啟惠的職務並不包含解釋浩鼎解盲結果,那是他雞婆,愛講話)就算翁啟惠的談話可以拉抬股價(這點其實很難證明),但他的談話不是執行職務,不可能違反利益衝突翁啟惠與浩鼎在研發上的互動,並沒有讓浩鼎產生利益(仍然持續虧損中)簡單講,除非現在是中研院要標售國有財產,但翁啟惠介入後,讓浩鼎得以標得並產生利益,翁啟惠才會違反利益衝突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I0070008刑法的圖利罪則必須是賤價出售國有財產,而讓本人或關係獲取暴利,不像利益衝突是只要有利益,那怕是合理利益。總之,翁啟惠根本沒有違法的可能,因此他只是暫時不想回台灣罷了,他現在講得越多,只會越描越黑因此,人們對於中研院院長的道德要求高到驚人的程度 ( 公務員的子女不能買賣股票??? )底下以案例來說明什麼才是所謂「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73號....原告係執行校長職務,直接使其關係人陳淑芳獲取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利益,於其配偶陳淑芳聘任上即有利益衝突,依法自應迴避,卻未迴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54號...原告既自83年4月1日起即任職財政局簡任十職等主任秘書,對於公務員之年終考績列甲等者,將受有上述晉級、獲發獎金及取得更高職等任用資格等財產及非財產上利益,故如有家族成員為其下屬公務員,其因執行職務必須對該家族成員評定考績者,即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所定涉有利害關係而應予迴避之情形,理當知之甚明...中研院又不是證券公司,就算翁啟惠是提到股價,也不是他在執行公務,何來利益衝突需要迴避???
生技產業的技轉相關條例應該要更嚴格!!台灣在國家投入巨資的生技相關產業,一旦研發過程中成功後的技術移轉問題卻相當鬆散沒有規範,例如:在國立大學之下的生技或農業等生技研究所若研發出來成果,這是長期吃國家資源也吃人民納稅錢所培養出的專利,這專利權不就是該屬於國有嗎?可以任意授權給自己人或親戚去成立公司營利,這些營利收入到底是歸向誰的口袋???要技術移轉的相關條例(台大、中研院、工研院、國立機構等)都應該從嚴規範,專利權都該嚴格控管屬於人民與國家的資產。
chiashin wrote:你跟翁啟惠是什麼關係?憑哪什麼替翁啟惠背書?說這句話的依據是什麼?請不要迴避!..(恕刪) 本來是懶得理你,但你卻說什麼我迴避?你知道我講的有道理,卻不知道如何反駁,只剩質疑別人背後的動機?真是好笑,我跟你講真相,我還需要證明?信不信由你事實自然就會是最好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