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ndon5168 wrote:
請問樓主:如果我在工作滿23年時,且年滿55歲,前面有舊制年資7年,後面則是新制年資,這時自請退休,
舊制年資的退休金還是適用每年兩個月的規定?又現在自請退休年紀有調整嗎?
如果您知道,請不吝指教!!...(恕刪)
這部分完全看法規,不過看現在的法規也不準,未來的法規改了,搞不好會溯及既往(題外話,就不談了)。
目前勞工退休有三個要件,這部分在勞基法第 53、54 條中有說明,條件如下: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所以問題一,您已滿55歲,且工作在同一家公司超過15年,的確是可以申請退休的。
問題二,這部分要找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8 條 中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因此舊制7年年資,的確是適用保險條例舊制的每年2基數退休金。
以及勞基法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