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獲得的是政府舉辦的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金額扣繳20%所得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當然,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還。
由於最近詐騙集團猖狂,銀行經理提醒小周,給獎單位於領取獎金或獎品時,才會代扣繳所得稅,並且給與扣繳憑單,給獎單位不會要求先匯款扣繳,接到中獎通知時,一定要小心求證,以免上當。
這是政府網站的稅務小常識
1.該獎金所得均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既然獎金不必再課所得稅
應該就不必列在當年度所得當中(列了也沒用)
2.給獎單位於領取獎金或獎品時,才會代扣繳所得稅,並且給與扣繳憑單
剩下唯一的問題是扣繳憑單
看文字的敘述
應該是當場發給扣繳憑單
否則
金額這麼大的扣繳憑單
用寄送的
萬一被歹徒知道
也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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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如果真的中了大獎
家人一同分享還是必要的
不然
後半輩子都要躲躲藏藏
改天
家人知道了
也一定會被唾棄的
大陸曾有案例
男子中頭獎
自己偷偷去領獎
然後立刻離婚
前妻離婚後
偶然聽說前夫曾中獎
就去彩券中心查中獎時間和領獎時間
發現都是在離婚前
前妻後來起訴前夫
法院判決前妻獲得獎金的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