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ldwmg wrote:
我也是覺得該整併,這樣職業才可以流通,而不會被綁定,只是當初不做,現在要推很困難了﹗除非一刀切,然後用時間來讓制度自然的適用
希望這次勞保年改順利。至少180個月最高投保薪資平均, 最好全部平均。加快費率提升。
最好同退撫一起, 於112年整併並重建制度。
跟國保等加以整併, 採固定投保薪資, 與薪資脫勾, 頂多不同職業由附則或子法自訂不同自負額, 讓下一代擁有不被上一代拖累的制度, 退休後每月領政府訂的最低生活費, 以此來設計每月要繳的保險費率, 如國保一樣, 依通膨調整固定投保薪資。以年化3%投報率(各退休基金15年來的年化投報率約3.5%)來計算每月應收保費的費率是較合理的。多賺的, 等累積到一定安全%後, 如退撫一樣, 以年終撫慰金的方式於年節前發放, 皆大歡喜。
要更高的退休給付, 就保存多少領多少加投資獲利, 領完中止的個人帳戶制年金(如勞退), 要更好就自己投資或保商業年金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34
第 93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
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nldwmg wrote:
就算如此,在差不多的薪水基準上試算,網路上已經有人算出來,提繳金額公保仍是高於勞保的,因為公保自負比例高,而且費率較高。而且這筆錢還有可能是領不回來的。
這部份我先跟你說明一下, 讓你安個心。
公保部份, 年改後公保一次金仍然是可以全數領回的。跟退撫無關。
公保會跟退撫年改有關的是公保退休金可18%優存的人員, 但影響的也只是利息, 跟本金無關。
詳情請見法條第36, 3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34
請別被網路上的文章或有82年以前年資的上級誤導, 因為82年以後入職的, 早已無18%優存年資。
若看不懂, 可以請教法務人員。
saya wrote:
這部份我先跟你說明一下, 讓你安個心。
公保部份, 年改後公保一次金是可以全數領回的。跟退撫無關。
公保會跟退撫年改有關的是公保退休金可18%優存的人員, 但影響的也只是利息, 跟本金無關。
公保跟退撫是有相關的,不只影響18%優存人員,因為退撫金+公保年金所領的錢要合併計算所得替代率,在你貼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中有提到: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第4款講退休的年金不能領的比在職本俸2倍的一定比率高,退撫金+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超過就算送給它了,所以有些人公保年金是被吃掉的,你當然可以把公保的錢領出來,但所得替代率要依比例調降,有沒有領出來根本沒差,根本是防脫逃條款。
而且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除私校領1.3%外,軍公教公保可以領的上限也只有35年,公式也只有0.75,跟勞保的1.55,年資無上限根本不能比。
nldwmg wrote:
公保跟退撫是有相關的,不只影響18%優存人員,因為退撫金+公保年金所領的錢要合併計算所得替代率,在你貼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中有提到: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第4款講退休的年金不能領的比在職本俸2倍的一定比率高,退撫金+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超過就算送給它了,所以有些人公保年金是被吃掉的,你當然可以把公保的錢領出來,但所得替代率要依比例調降,有沒有領出來根本沒差,根本是防脫逃條款。
而且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除私校領1.3%外,軍公教公保可以領的上限也只有35年,公式也只有0.75,跟勞保的1.55,年資無上限根本不能比。
突然覺得軍公教的國語文考試要加重占分比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34
第4條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
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
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
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請問您有18%優存嗎? 若無, 公保的優存利息就跟你無關。公保部份, 錢沒有不見呀!
公教人員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70001
第 16 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
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
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
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
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
點五。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
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與養老年
金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三、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
本年金率計給:
一、依法資遣。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三、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
任:
(一)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
金屬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已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前項第三款
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應
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日起,改依前項及第八項規定計
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支領一次養
老給付為限:
一、未符合第三項養老年金給付條件。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準用本法之外國人。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
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第三項各款條件之一者,可選擇依本條規
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
依第四項規定按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
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
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
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
前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之內涵,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具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
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三十六個
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應加給一點二個月,合併修
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
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退保而未再加保,並依
第八項規定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其加保超過三十年之保險
年資,每滿一年,加給一點二個月,合併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畸
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但被保險人所領一次養
老給付依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不適用上述加給規定。
前項加給之養老給付金額,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最後服務機
關(構)學校負擔財務責任並支給被保險人。
第八項之給付率自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制定通過後,另行
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