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usp1200 wrote:
請問一下,主力借券放空違法的是什麼?...(恕刪)
版友,你有看前面我們的發文嗎?在#135、137、148、153等等幾樓。
我把部份#153 的內容貼給你:借券本身是合法的,它是金融多元的管道和工具之一...不過,操縱股價本身是違法行為,不管是拉抬還是摜壓,面板主力的違法痕跡都太明顯,更不要說可能還聯合了研調機構和記者等。如果主力拿合法借券的管道,做違法的事,那就是政府該查的責任了...。
不知道你是否有每天觀察友達的盤面。我的觀察是感覺主力的操作連續大單拉抬或摜壓很明顯,而這主力看起來也不是真正的外資機構法人,從他操作的掛單成交手法,完全不是法人交易室的配單做法,而這借券和外資賣超,在週六只有台灣開盤時候(外資法人沒上班),更為明顯,張數是一模一樣(週六當日的外資賣超和借券賣出張數一張不差)。賣超者是外資,但不是那種機構法人的外資,操作手法感覺是很台式主力的。至於媒體資訊面的消息,你可以看看談友達群創二樓的網友討論。
我在群創樓和友達樓都說的很多了,前面在#153之前也寫過一些,請你參考。在友達樓我寫得更明白,借券是合法的,賣股票也是合法的,若政府開放到50%-100%,大家愛怎樣借券都無所謂。我在意的不是借券,是主力借券後,用它當控制的工具,在盤中的動作或資訊面有意圖影響股價的行為,則應受證交法155條管制。麻煩你參考我們之前的討論。
若有問題,再請你提出來討論,但請你先把前面內容看完,較完整理解我們的討論。謝謝你!
任何市場都有一個自然的機制,願買價格和願賣價格形成價格和成交量,買賣都是雙方各自的選擇,後果也自負。但主力在市場刻意操弄,混淆資訊,惡意影響股價(白話文:坑殺散戶),這應受管制。確保市場有公平運作的環境是政府的責任。政府開放什麼工具都可以,遊戲規則清楚,然後監理制度確實執行,讓市場公平運作,這樣就行了。既然訂了證交法,那就應該照證交法來管理市場,而不是訂了法規,但沒有真的在管理,讓台股成為主力為所欲為的天堂。
上面都只是我看盤的感覺和判斷,只能說是個人的猜測。要知道股票的背後是不是有人刻意操縱,想騙人坑人,事證在證交所。只要調出今年以來的交易資料,就可以清楚了。交易所和金管會都有專家和專業判斷能力,金融監管機構願意查,就能水落石出,會讓我們猜測的、可能有的幕後黑手在日後收斂許多。
證交法關於意圖操縱股價:
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0001
第一百五十五條(對上市有價證券之禁止行為)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
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