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在房屋買賣的時候(這個比較常見)....當銀行要撥款給買方的時候會有一個二順位的設定.....這應該大家都知道吧....那賣方之前有貸款的話...就會撥款到這個戶頭作清償的動作.......然後再拿清償證明作塗銷一順位.....但是哩...在銀行要撥款之前...因為錢是要貸給買方的....所已提供擔保物的所有權人必須是買方....所以在銀行沒撥款之前...房子的所有權就已經是在買方的名下了....也就是說過戶的時間是做二順位設定的同時.......這跟幾等親也沒啥關係的
如果只是單純要求償,那就是等九月親友的二順位債期限到期如果有還錢,那沒事,沒還錢,那就可能會進入拍賣程序到時候會通知一順位債權人參與分配,就等法院拍賣後先拿錢走了至於說土地用一般買賣賣掉,要辦所有權變更登記,卻不塗銷抵押權我是不知道有沒有人會這樣,但是這樣做的話,抵押權仍然存在到時候你父親就直接用抵押權去對這塊土地主張權利下面這段可以參考啦抵押權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之效力。換言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76號判決參照)。
樓上的大大真是太厲害了....知道這摸多法條可以引經據典....解說起來就是比我們這種半途出家的來的清楚.....其實簡單的說...就是版主要去聊解這個2順位的人是誰?....不然如果是地下錢莊...先把土地過戶到他名下...再來找你談一順位的債權該怎摸處理...那你家裡這400萬可能很難拿得回多少錢喔
我只想到一個問題,81年設定抵押權,那該親友何時向令尊借款的呢?借款請求權時效是15年,抵押權如果在債權請求權時效屆滿後五年內沒有行使,也會消滅,樓主最好趕快確認一下令尊的債權狀態,積極的主張權利,否則到時後抵押權消滅了,就欲哭無淚啦!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 880 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cnnljj wrote:我只想到一個問題,8...(恕刪) 那你也可以於另一人債權到期前申請拍賣吧!一切照法律途徑解決,只是不知道行不行,01有很多法律高手,,來幫幫他吧,看起來他們應該是古意人,古意人不應該被欺負
雖然我本人沒遇過錢莊...不過我有親眼看過...被錢莊逼過戶後...錢莊直接跟某大金控以貸款餘額的5折買下一順位債權....事實證明....地下的比上市的還牛喔...尤其是土地這種大金額大利潤的東西.....如果遇到專業的想要分一杯羹.....人沒事就要燒香拜佛了.......報紙上的社會版也常常在登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