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證上字第093001436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內容:
發行人因避險所採之前揭金融工具,其相關限制如下:
除標的證券外,若其擬採標的證券之可轉換公司債及其所拆解出之
選擇權部位、換股權利證書、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
個股選擇權及相關指數期貨與選擇權為避險工具者,其合計比例不
得超過發行人預計避險部位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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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規定發行權證的券商必須要有相當的避險部位,而ECB可以作為
避險的一種方法。意思就是,自營商可以以他們手上持有的ECB拿來填補
符合權證發行的法定避險額度。
自然,如果您是ECB的大額持有人,您也可以去跟券商談,把您手上ECB的
轉換的權利[讓]給券商,讓券商依此發行認購權證。但是債的權利還是在您
手上。
這部份衍生的利潤,可不少喔!!
strategicweapon wrote:
1.公司還蠻缺錢的
2.公司派根本不認為公司值可轉換價格152.75元(如果值那發行就沒有意義 資金成本太高了)
公司 如果缺錢的話...不會發行這種定價高的可轉換 公司債....
如果 要發行的話...也會把訂價拉低..... 容易籌資.....
如果真的缺錢....還有 私募 現金增資 等許多更有效率的方式.....
鴻海在2006就發行過 類似比率的 可轉債.....
有興趣的話 這個人的分析還算中肯....
http://etalk.pixnet.net/blog/post/1774317
注意 最後上文的最後一段話.... "相對的,如果可轉債市價出現折價現象,就是市場強烈質疑可轉債發行單位的償債能力,投資人就必須要小心謹慎,萬一發行機構倒閉,投資人便血本無歸。"
會發行這樣的 可轉債.... 我個人的解讀 是相反的 ... 公司還是認為 他們有 150的實力...
公司債不但有固定收益且有轉換權讓他有比一般公司債更高的報酬
真的是這樣嗎?
公司一定是覺得那個權利不值錢所以可以省利息 買家一定覺得那個權利值錢才願意犧牲利息收入
但一般的買家在正常時候有可能比公司派更了解公司的價值嗎 當然是站在較差的起跑點上
所以你可以看大部分的轉換公司債公司最後都是有利的
而且我發現鴻海根本不缺錢
發這債應該是另有所圖~
我想一些可能性
1.發新債還舊債
這債券成本低發來還成本高的債 這可能性蠻高的
2.有一筆可能的併購案需要資金
這時候還在併購應該不是鴻海的作風
說實在的我蠻難想像鴻海有150元的價值
所以對公司債的解讀是負面的評價也應該不意外
如果你對鴻海覺得有超過150的價值
我想對發公司債偏多的解讀也是不意外的
但我實在非常難以想像如果公司對於鴻海認為有高過150元的價值
還會去發可轉換公司債定價在150的理由
我還蠻想聽聽你們偏多的解讀的理由的
那將對我受益良多 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