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大大

1.我有工作也買房了我不缺這份遺產

2.雖說我爸當年拋棄了他們,過了幾年穩定後還是有在照顧他們

3.我們曾經說過全部捐出去對方不願意而已

4.我爸住院到往生沒超過半個月,沒辦法立遺囑

5.我覺得水兄的發言都很犀利,都還沒進入程序,回覆很刺眼

6.依據民法,我們兄弟姐妹媽媽每人都領1/6,這就是應繼份

7.我本來就想強制區分,我不想再跟他們講任何一句話,但是不行!!!


8.我想問專業的專家不是那些來屁的網友
我可以開另外一板讓屁屁網友屁屁

水云 wrote:
不負責任的是【爭產爭得吃相難看】的晚輩

...(恕刪)


長輩預立遺囑就能避免出現【爭產爭得吃相難看】的晚輩

不可倒因為果

所以不負責任的是長輩

===========

要不要分財產是個人選擇,沒啥對錯可言
請支持正名運動,馬英九對外自稱中華台北,所以我們發言也要以中華台北自稱

onlife wrote:
8.我想問專業的專家不是那些來屁的網友
我可以開另外一板讓屁屁網友屁屁


所以你要問的是律師吧
onlife wrote:
老爸去年醫院往生許久...(恕刪)


大哥吞掉喪葬補助費

1.民法第一條:民事,無法律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習慣上喪葬補助費是均分
2.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領取喪葬補助費未用於喪葬,也可算不當得利


背景介紹
我爸這一生有兩個妻子

我國法律採一夫一妻制,只有一個法定妻子。
要先確認誰為法定妻子,如不是法定妻子也有事實上夫妻判決先例可依行。

分割財產

財產和遺產是不同法律概念
夫妻如無事先約定財產為共有。
例;甲夫乙妻共有財產100萬,甲夫死後乙妻拿走自己的共有財產50萬,
剩下50萬謂之遺產。


1.向土地位居鄉鎮提出調解??
(土地在台中 但我爸戶籍是基隆)

第 13 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2.切割土地是由誰來決定分割的大小以及位置??

民法第823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除非所繼承土地很大或多,一般土地遺產繼承會形成共有。
共有:民法817規定,係針對「所有權」所成立的法律關係。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白話就是各持有幾分之幾

3.動產的部份(例如二十年前的車輛)該怎麼衡量其價值並且分割
一樣共有,這應該可以自己調解吧?

4.喪葬費用可以從土地內扣除嗎??
(像塔位買了30萬,喪葬費用20萬)
喪葬費習慣上均分,至於如何付款,只要受款人可接受既可。
如別人欠你錢,如何還款只要你可以接受就可以

5.我可否控告哥哥及姐姐未扶養爸爸,讓他們只可領取"特留份"嗎??
(本人僅可提出他們並未轉帳金錢到爸戶頭內)
扣除的錢我們願意捐出來,要是一切完滿我的份也可捐出來

雖有判決先例但先例為惡意拋棄,惡意拋棄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要看法官如何認定,以你家情形恐怕很難。


未扶養判決確定為喪失繼承,既無繼承權何來特留分。


6.我需要聘請律師嗎??財產總額連課遺產稅都還課不到...

這我就無法回答了,建議
1.你們自己調解
2.請調解委員會
3.不得以才走民訴


每個鄉鎮區公所都設立有免費的法律諮詢部門!
您可以撥打市民專線(1999)詢問開放時段及該部門設立在何處!!



onlife wrote:
老爸去年醫院往生許久...(恕刪)


財產是多少?

總財產有1000萬嗎?

你缺這筆錢嗎?
泓通通 wrote:
財產是多少?

總財產有1000萬嗎?

你缺這筆錢嗎?

好像已經講了『不缺』
南斗大魔王 wrote:
長輩預立遺囑就能避免出現【爭產爭得吃相難看】的晚輩

不可倒因為果

所以不負責任的是長輩...(恕刪)

長輩的不負責任

不是沒有預立遺囑

而是沒有教後輩︰『不缺,就不要爭;不缺,就不要拿;不缺,連想都不用去想。』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先去查清楚你爸爸有多少負債....
負債 > 資產 => 快辦拋棄繼承

衡量一下去費那精神爭財產,與你現在工作費神賺錢,那一個比較有利??
Mobile01 發言無益,答案發言?益於商人。
沒必要放棄吧,爭到你應得的,看是要捐到哪,那是後話。
不然把錢平白給那些兄弟們,也沒人會感謝你。
那些人本來就有他們的權利,不能怪他們什麼。
反正一切走司法途徑,不用費太多口舌。

JL.WANG wrote:
先叫你母親依據民法第...(恕刪)


樓主的媽媽是不是法律上的妻子都不知道咧
怎麼就叫人家去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
建議大家均分啦
你大哥他們雖然沒盡孝道,但是你爸也算遺棄了他們
大家均分也算是恩恩怨怨一筆勾銷
盡早分一分大家自己過日子,恩怨隨風而散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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