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ife wrote:
老爸去年醫院往生許久...(恕刪)
大哥吞掉喪葬補助費
1.民法第一條:民事,無法律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習慣上喪葬補助費是均分
2.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領取喪葬補助費未用於喪葬,也可算不當得利
背景介紹
我爸這一生有兩個妻子
我國法律採一夫一妻制,只有一個法定妻子。
要先確認誰為法定妻子,如不是法定妻子也有事實上夫妻判決先例可依行。
分割財產
財產和遺產是不同法律概念
夫妻如無事先約定財產為共有。
例;甲夫乙妻共有財產100萬,甲夫死後乙妻拿走自己的共有財產50萬,
剩下50萬謂之遺產。
1.向土地位居鄉鎮提出調解??
(土地在台中 但我爸戶籍是基隆)
第 13 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2.切割土地是由誰來決定分割的大小以及位置??
民法第823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除非所繼承土地很大或多,一般土地遺產繼承會形成共有。
共有:民法817規定,係針對「所有權」所成立的法律關係。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白話就是各持有幾分之幾
3.動產的部份(例如二十年前的車輛)該怎麼衡量其價值並且分割
一樣共有,這應該可以自己調解吧?
4.喪葬費用可以從土地內扣除嗎??
(像塔位買了30萬,喪葬費用20萬)
喪葬費習慣上均分,至於如何付款,只要受款人可接受既可。
如別人欠你錢,如何還款只要你可以接受就可以
5.我可否控告哥哥及姐姐未扶養爸爸,讓他們只可領取"特留份"嗎??
(本人僅可提出他們並未轉帳金錢到爸戶頭內)
扣除的錢我們願意捐出來,要是一切完滿我的份也可捐出來
雖有判決先例但先例為惡意拋棄,惡意拋棄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要看法官如何認定,以你家情形恐怕很難。
補
未扶養判決確定為喪失繼承,既無繼承權何來特留分。
6.我需要聘請律師嗎??財產總額連課遺產稅都還課不到...
這我就無法回答了,建議
1.你們自己調解
2.請調解委員會
3.不得以才走民訴
每個鄉鎮區公所都設立有免費的法律諮詢部門!
您可以撥打市民專線(1999)詢問開放時段及該部門設立在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