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168 wrote:
33天的算法我猜想是因為全勤有多發3天的薪水, 所以才會算33天
也就是你要想領到全薪, 就一定要全勤, 再加上給的3天全勤獎金, 才是你的全薪
把全勤獎金含在薪資裡面, 這點還蠻機車的, 有變相扣薪的嫌疑
另外光是沒有幫你保勞健保, 就可以檢舉它了
他們重頭到尾都沒有說那3天是獎金喔,不過後面有人去了解
是說只要做滿六天就可以領到一天的全勤(說起來還蠻合理的...實際算起來咧...)
違反勞基法的問題應該會去檢舉他吧...但他沒有給我離職證明說,這樣怎麼檢舉他門呢?
還有違反兩周84小時的工時,這也要順便檢舉他,把錢要回來...雖然錢真的不多@@
是不是大家因為錢少,所以才一直縱容他們這樣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