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明訂,但實務上見解為繼承人仍可主張行使特留份之權利。也就是遺囑內僅可就1/2的遺產做信託指定。
阿湯哥 wrote:
livinlavidaloca 大大~如果此案例有在生前預立信託遺囑(例如:價值1000萬的房地產要指定給孫子單獨一人),請問其四個兒女是否仍可以取得這最低保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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