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有賺有賠,結果應該自負,這點我認同但一碼歸一碼,我認為該查核監理單位是否有盡到應盡的責任為何會讓這樣的公司在台上市,申請上市過程是否有人員疏失或瀆職?不然這樣以後阿貓阿狗.詐騙集團只要申請都讓它在台上市一句投資自負就可以敷衍了事,何需這些監理機關?
妳不能拿一年後的倒閉來反駁金管會畢竟金管會也不是神...誰知道他一年後就會倒閉以一年前來看爾必達TDR應該是有符合資格金管會才會讓他上市所以整體事件投資人也只能自己負責了心禪樹 wrote:投資有賺有賠,結果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