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volution wrote:
我朋友之前有借名字給此人去貸款買店面,因此登記的屋主是我朋友,土地房屋的權狀也在我朋友手上
但貸款是這個某人在付的(
這種情形就是一般我們說的 "借名登記"
如果 "某人" 可以舉證當初購屋的錢是他出的
他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房地所有權登記
當然還是要看法官採不採信他的舉證
Rayvolution wrote:
現在我朋友想如果想直接把房子拿去賣了把錢拿回來,不知道法律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如果購屋的錢真是 "某人" 出的
"某人"提告撤銷房地所有權登記
獲得勝訴
就算你朋友已經把房子賣了
"某人"還是可以提告請求你朋友 "返還不當得利"
不過到時你朋友也可以主張民法第334條 "債務互相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