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法律上屋主的認定是登記所有人還是付貸款的人為屋主?

不好意思,弄錯了,772條,有關不動產的部分應是指使用權或是地上權,不是所有權。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Rayvolution wrote:
我朋友之前有借名字給此人去貸款買店面,因此登記的屋主是我朋友,土地房屋的權狀也在我朋友手上
但貸款是這個某人在付的(


這種情形就是一般我們說的 "借名登記"

如果 "某人" 可以舉證當初購屋的錢是他出的

他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房地所有權登記

當然還是要看法官採不採信他的舉證


Rayvolution wrote:
現在我朋友想如果想直接把房子拿去賣了把錢拿回來,不知道法律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如果購屋的錢真是 "某人" 出的

"某人"提告撤銷房地所有權登記

獲得勝訴

就算你朋友已經把房子賣了

"某人"還是可以提告請求你朋友 "返還不當得利"

不過到時你朋友也可以主張民法第334條 "債務互相抵銷"
ip147000 wrote:
這種情形就是一般我們說的 "借名登記"...(恕刪)

+1

如果沒記錯,舉一經驗:屏東有一位老農被告上法院要求返還長期佔用耕地,原告是地主後代,
過程裡傳喚許多證人述說該筆土地使用情況,老農亦呈上最早原地主於日據時代與之簽約讓渡文件(似有保正當第三見證人),卻因對相關法令知識欠缺而遲未補完登記程序.(判決結果請自行查閱)

我個人曾接觸過幾件類似案件,人不同而情同,事不同而理同,但很奇怪,不同法官卻也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只能說,法官說了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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