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作波段公開聲明 散布謠言當心觸法


shliou wrote:
你要先證明

宅爸
只作波段

這二個代號確實和你的真實身份有連結。別人看到這二個代號就知道這是真實社會的某某人。
否則很難告得成,你只是浪費錢,或演戲?



沒錯,
必須有一定關連性,
要不然很難告的成.
所以張寶成不一定是張寶成

只是馬戲團的魔術師
致有心人士

刑法第310條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網路上面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不論是原始消息來源,如果未經證實,只要有「傳述」的行為存在,而且有犯罪「故意」時,也達到毀謗的要件。


網路原文如下

[下午 12:59] A:
應該是這一年內的
哪你知道 宅爸有一群一起操作專職的朋友嗎?
其中有人跟宅爸的單 輸了500萬的事情

[下午 01:12:56] B: 誰傳的阿
[下午 01:13:50] A: 之前噗上的人


註:AB為對話者 顧其隱私以AB代稱


...................................................................

本人為宅爸之心路歷程作家
玩股網-只作波段部落格作家

收費帶單已屬違法行為
本人在此聲明

一.絕沒有收過任何費用帶單操作
二.更無造成他人500萬之巨額虧損
三.所有公開績效及操作記錄皆為本人親自操作,且絕無造假
四.對毀損個人名譽信用之肇事者,絕對追究到底


請原文當事者A提出證據
證明
一年內本人收費帶單
及造成他人500萬損失
或虧損500萬回去工作的當事人
並告知從何人何處得知謠言
因為你已經傳述不實言論
並且嚴重損害本人之名譽和信用
如果無法舉證
本人將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


曾經在噗浪和其他網路媒介傳述相同或類似訊息者
未來本人會逐一提告
不惜任何資源代價查明肇事源頭
勢必捍衛個人名譽信用

目前本人已掌握若干相關者之
姓名
電話
臉書與噗浪帳號
MSN Skype帳號
等資料及其他證據


現在起三天時間內
上述相關者
請主動聯絡本人
也請知情者代為轉達
如果不希望遭受刑事和民事訴訟
建議勇敢面對

三天期限一過
本人不再接受任何對話
將直接報警呈交相關資料
並全權委任法律顧問及律師處理

以上特此聲明

2013/7/22


如你所言,一.絕沒有收過任何費用帶單操作? 那有免費帶單操作嗎? 何謂帶單操作?

本人為宅爸之心路歷程作家
玩股網-只作波段部落格作家

如果你的身份只是作家,有金融執照嗎?如果沒有的話,那發表意見就要三思‧

法規定在那裡,是不會管你績效多好‧有多神準,只會管合不合法‧

https://hiveos.farm?ref=693615 推薦碼,使用後會有10美金‧

只作波段 wrote:
致有心人士刑法第31...(恕刪)

大大可以提告,但勝訴機率不大,或許你如用真名發表,對方如再多言,提告比較有實益。
不過你告人,人家到金管會檢舉你,到頭來可能二敗俱傷。

ipad168 wrote:
大大可以提告,但勝訴機率不大,或許你如用真名發表,對方如再多言,提告比較有實益。
不過你告人,人家到金管會檢舉你,到頭來可能二敗俱傷。


問題就出在"宅爸"與"只做波段" 兩詞無獨特性.
光宅爸兩字在網路上可以找到一堆.

大嘟頭 wrote:
這問題要請問 看了...(恕刪)

我覺得大家都是成年人 在網路上發言都是要負責的

這是對"購文者"的一種尊重 當然購文者懶惰不自己思考判斷 也是自作孽囉
謝謝各位的意見
收穫良多~
也再次謝謝大家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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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有時看到電視上一些人用這幾個字來唬人,真令人啼笑皆非....
我們總以為自己比大多數人聰明,但其實我們就是大多數人。
如果是沒有的事情..
....
為什麼要提告呢....
....
想不通...
....
對吧...
懷念以前的歡樂九人噗啊....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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