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945168 wrote:表示郵局終於適用銀...(恕刪) 郵局非銀行仍舊適用郵政法郵局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適用銀行法問題對郵局業務明定在郵政法第 5 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一、遞送郵件。二、儲金。三、匯兌。四、簡易人壽保險。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六、郵政資產之營運。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8 條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轉存中央銀行。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郵局決算表冊財報內容詳細請參閱郵局網頁下載郵局決算表冊下載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