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
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本身在法院工作,看到太多種「創業」模式,詐騙也好,或新創
也罷最後通通來法院報到,錢沒賺到,官司倒是跑不掉...
台灣不如大陸般金融開放,第三方支付法規還在摸索,銀行業等
第三方支付業也還在草創
小心觸法,這可不能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