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爆!巴菲特選股魔法書作者洪瑞泰誣指雷浩斯抄襲

都不是原創的東西
有什麼抄不抄襲的問題嗎?

這就像歡樂三國志指控爆笑三國志抄襲一樣
無聊至極..
確實如此
內容都不是原創的東西.
原創是老巴.

不過,
這事件也反映了台灣人的短視.
看到別人的加油站好賺,
所以在別人的加油站旁也開一間.
而非在旁邊開飯店,超市,雜貨店...等其他行業.
(想一想,還真像目前台灣的產業現狀)

麥克風大大的書,也是我極力推崇的,不過你小心,不要公親變事主
吵架就去找老師報告,妳跟一堆小朋友講,有甚麼用呢?
麥克風、雷浩斯、洪瑞泰...都是財經界叫得出名的
不是像理財銘人、保險黑傑克..這種無名小卒

假如剛才的論點成立,我們看一下,校規怎麼處理的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先看前提 意圖散布於眾:說給不特定的多數...在網路談論不但成立,而且是加重毀謗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不管是甲說乙抄襲,或是丙說:甲說乙壞話---這都屬於毀損他人名譽,基本上 甲說乙抄襲,這是甲乙兩造之事,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丙又把這事情傳佈出去,對嗎?
除外條件: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是除外的除外條件:與公眾利益相關---意思是除非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實。
所以 今天如果雷浩斯要告洪瑞泰,檢察官應該會受理,洪瑞泰如果去警察局報案說麥克風大,在網路汙損他名譽,警察應該會受理....

大家都是大人了,別小孩子氣,就算要學小孩子吵架,也要有點江湖氣味。---無名小卒 保險黑傑克、理財銘人敬上

w961o3 wrote:
確實如此內容都不是...(恕刪)


嚴格來說,老巴也不算是原創者
他的投資觀念主要來自葛拉罕的教導,
加上費雪和 JOHN BURR WILLIAMS 的理念

真的要說原創性
葛拉罕的「證卷分析」
費雪的「非常潛力股」
John BURR WILLIAMS 的「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value」
應該才稱的上具有原創性
這兩個很有名 ? 怎麼聽都沒聽過

至於抄襲問題 不就跟跑步遊泳一樣

人是利益交換的物種 有利益就會有衝突

從來都不認為人是最美麗的風景 不論是在台灣或者是全世界

閱讀是最快速汲取別人投資經驗的方式 但是個人建議不要看台灣作者寫的東西

依照台灣黑心食品橫行的程度 台灣人黑心的比率應該世界第一
知識有價 拒絕無償分享
還看過有的財經書作者, 用自己的本名到博客來書評區留言吐槽別的作者的觀點抄襲
不過人家不是靠開班賺錢, 理都沒理他
哈哈哈 有點看戲的成分啦 旁人也都看戲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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