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如此內容都不是原創的東西.原創是老巴.不過,這事件也反映了台灣人的短視.看到別人的加油站好賺,所以在別人的加油站旁也開一間.而非在旁邊開飯店,超市,雜貨店...等其他行業.(想一想,還真像目前台灣的產業現狀)
麥克風大大的書,也是我極力推崇的,不過你小心,不要公親變事主吵架就去找老師報告,妳跟一堆小朋友講,有甚麼用呢?麥克風、雷浩斯、洪瑞泰...都是財經界叫得出名的不是像理財銘人、保險黑傑克..這種無名小卒假如剛才的論點成立,我們看一下,校規怎麼處理的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先看前提 意圖散布於眾:說給不特定的多數...在網路談論不但成立,而且是加重毀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不管是甲說乙抄襲,或是丙說:甲說乙壞話---這都屬於毀損他人名譽,基本上 甲說乙抄襲,這是甲乙兩造之事,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丙又把這事情傳佈出去,對嗎?除外條件: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是除外的除外條件:與公眾利益相關---意思是除非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實。所以 今天如果雷浩斯要告洪瑞泰,檢察官應該會受理,洪瑞泰如果去警察局報案說麥克風大,在網路汙損他名譽,警察應該會受理....大家都是大人了,別小孩子氣,就算要學小孩子吵架,也要有點江湖氣味。---無名小卒 保險黑傑克、理財銘人敬上
w961o3 wrote:確實如此內容都不是...(恕刪) 嚴格來說,老巴也不算是原創者他的投資觀念主要來自葛拉罕的教導,加上費雪和 JOHN BURR WILLIAMS 的理念真的要說原創性葛拉罕的「證卷分析」費雪的「非常潛力股」John BURR WILLIAMS 的「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value」應該才稱的上具有原創性
這兩個很有名 ? 怎麼聽都沒聽過至於抄襲問題 不就跟跑步遊泳一樣人是利益交換的物種 有利益就會有衝突從來都不認為人是最美麗的風景 不論是在台灣或者是全世界閱讀是最快速汲取別人投資經驗的方式 但是個人建議不要看台灣作者寫的東西依照台灣黑心食品橫行的程度 台灣人黑心的比率應該世界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