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是要論理,政府施政確實要有延續性,客觀性甚至是依據合約精神辦理。
再者,當時彰銀的情況是一個對外出售不易的棘手問題,在該年標售特別股之前一年,在外資圈,甚至評估彰銀粗略只有10元價值,所以,當台新實際參與高價投標後,外界反而一片譁然認為台新買貴了。
而就是否有弊案這部分,業經特偵組的調查之後也以查無事證還原這個疑慮。
現在的問題只在於,代表大股東的財政部經過10年來,曾同意3屆董監事均由台新金指派多數,但卻在去年改選時,聲稱當時標售時財政部之承諾僅只支持得標方擁有一屆多數董監事任期之經營權。
而後逕自對外收購股權,並以平均之得票數取得多數董監事結果,也使得台新金,失去經營權更必須依法認列損失,才衍生這場官司。
只是就客觀來說,不論論理論法,政府施政實有延續性之必要,後監察院也有如此看法,既在無舞弊之基礎下,沒有依據當初合約精神而延續,實有值得商確之處。以上是集過去資料所陳之新聞來源得到的一些看法,至於官司將如何發展,反正月底即將明朗,官司發展對台新只有利沒有害,大不了就是希望歸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