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zxcv wrote:
我開始把一部份月配息的,轉換成累積的,沒有配息就沒有所得。
這也不失為一種方式,
好處在於,
改成無配息的,那就是賺價差,
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那如果同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的,
還可以從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舉例來說,
我買了A跟B兩檔基金,都是投資海外股票市場的,
都沒有配息,
如果之後我A基金賣出賺了價差130萬,但是同年度B基金賣出賠了50萬,
那我的海外所得只有 130 - 50 = 80萬。連申報都不用申報。
但是如果我是財產交易有損失,不能從同年度的配息收益中扣除。
簡單的說,
同上一個例子,
但是改成A賣出賠了20萬,但是當年B有配息110萬,
不好意思,兩者不能相扣,我的海外所得是算110萬,要全額申報。
原因在於財產交易所得歸財產交易所得,利息所得歸利息所得,營業所得歸營業所得,
不同所得項目之間的虧損不得互相扣抵。
甚至如果我只買了B基金,
當年配息110萬後賣出,還沒有填息完成,所以價差賠了80萬,
不好意思,海外所得算110萬,要申報。
雖然B基金帶給我的當年度實際收益只有30萬。
更慘的在於,如果配息110萬,但是價差損失130萬。
那就真的是賠了錢還要繳稅,欲哭無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