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zibin wrote:
年金政策如果是我就不改,只改發替代幣值(跟您的寬鬆貨幣差不多,但我的想法應該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台灣目前都有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值,網路上應該查的到,我記得目前每人每月大約是18000元左右,如果用這限值,其實只要規定軍公教勞所有職業保險的年金制度(退撫、勞退不屬於職業保險制度,所以不能納入),只要年金給付超過18000以上,一律改發記名消費券,且有一年期限。
使用方法很簡單,要使用記名消費券,必須在國內有開發票的廠商才可使用,並須為本人,用雙證件,例如我手上有3萬的記名消費券,想去全國電子買一台3萬電視,就須我本人去買,全國電子核對記名券、雙證件,有效期限均沒問題後,就可購買。
而18000發現金,超過就發記名有期限的消費券。
舉例有一位退休人士月領6萬退休金,其中4萬是公保年金,2萬是退撫金,其中的公保年金就改發1.8萬現金,2.2萬消費券,退撫金不變。...(恕刪)
限制退休金使用自由,沒有違憲的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