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狀況會被課贈與稅嗎?

Hsien1986 wrote:
不過問題來了,要開始裝潢加採光罩大概也要七八拾萬,而我目前現金大概只有20幾萬,剩下50萬誓必要由媽媽支付,那這樣裝潢費會被算贈與稅嗎?那如果由我匯20萬給媽媽,在由媽媽匯80萬給廠商,這樣可以嗎?...(恕刪)

這部分是還好
政府和稅務單位最能掌握的,是有登記的不動產或是動產
不動產大多就是房地,登記動產例如汽機車,再來就是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有價證券等
這些就是有登記或有紀錄,移轉或金流對稅務機關都算好查
而像裝潢採光罩,如果由你媽支付,也是錢直接支付給廠商
裝潢支出也不需登記在房地上,以金流來說也看不出來與贈與你有關
反而是你媽匯給你,由你支付給廠商,你們就有實際的匯款金流可查
而且之後你們同住,這種非登記的裝潢修繕支出
一方面除非稅務人員登門訪查,不然哪會知道?
另一方面既然非登記財產,是否視為贈與、鑑價多少,都會有法理上的問題(請洽律師)
難道房子的各項支出甚至水電稅費等,若不是屋主親付,都有贈與問題?
不是說國稅局不會查,只是相對於贈與金流查核,上面那種算吃力不討好的,查核成本高
審查員也是有業績壓力的(各類補稅額)
就像近年注重的預售屋合約(尚無房地登記,要跟建商調換約紀錄)轉手獲利徵稅查核
人力有限,也沒空把全縣市的預售建案都全調來查


vivian93 wrote:
教唆他人逃漏稅也是有刑期的喔。


您不要嚇我好不好!
我是很膽小的!
我提供意見給參考就是"教唆他人逃漏稅",真有那麼嚴重,簡直回到白色恐怖時代,
隨便就可以給人戴帽子。

"由帳戶領小額現金出來花用"就叫是"教唆他人逃漏稅",這未免太危言聳聽了吧!
您知道逃漏稅的定義嗎?您知道稅捐稽徵法的"教唆他人逃漏稅"是怎樣定義的嗎?
回去翻翻書,或谷歌一下,合法避稅您會嗎?
正義哥,失敬了。

vivian93 wrote:
是如果真的查,
只要把帳戶餘額歷史調出來看


公務員的權利沒那麼大,想看某人的存款資料就可調出來。
這可是違反個資法!
沒正當理由以及正式公文,銀行是不會理您的。


vivian93 wrote:
只要把媽媽找去泡茶聊天,
問一下這筆錢去哪了?收據?憑證?
50萬不是小數目,不可能有人花50萬卻沒有任何收據、憑證,
就算收據丟掉了,總會記得是花在哪,很容易查的。
到時候被約談無法證明的話,
基本上國稅局就是以贈與來算。


若您當稅務員,您一定忙死了,天天找人來泡茶聊天,
而且官威很大,自由心證,什麼證據?~~就是以贈與來算。

如此情節您一定忙著打行政訴訟,不然就是忙著喝茶聊天,不知您年終KPI的考核會幾等?
英英間LKK wrote:
"由帳戶領小額現金出來花用"就叫是"教唆他人逃漏稅",這未免太危言聳聽了吧!
您知道逃漏稅的定義嗎?您知道稅捐稽徵法的"教唆他人逃漏稅"是怎樣定義的嗎?


樓主問"媽媽幫我付裝潢的錢會不會被算贈與"。
你回"放心啦,金額那麼小國稅局不會查"。
言下之意不就是"不去申報也沒關係"的意思?
請問算不算教唆他人逃漏稅?
更何況你還明確的指出"一次提領金額不要超過50萬就不會留紀錄"

教唆:教唆行為乃指被教唆人本無犯罪之意思,因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行為為成立要件之意。而教唆行為作為之方法包括利誘、言詞激將、請求、指示或其他方法,均在所不問

逃漏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英英間LKK wrote:
合法避稅您會嗎?


避稅還有合法的?
你是指合法節稅吧?
問題是這棟樓主問的,跟你回答的,
哪一部分看起來像是合法節稅的範圍呀?
該申報而不申報,還用不正當的手段企圖規避國稅局的查稅,這還不叫逃漏稅,甚麼才叫逃漏稅呢?


英英間LKK wrote:
公務員的權利沒那麼大,想看某人的存款資料就可調出來。
這可是違反個資法!
沒正當理由以及正式公文,銀行是不會理您的。


你可能真的不知道國稅局怎麼查稅的吧?
不要說銀行了,我在保險公司上班,
就收過國稅局發函請我們公司提供某個身分證字號的人相關的所有保單資料。
你覺得國稅局會沒辦法查某個人的銀行往來紀錄?
偷偷告訴你,帳戶資金流動對國稅局來說是最好查的。
根本不需要發文給銀行,國稅局自己手上就有資料了。
不然國稅局怎麼知道大家的遺產稅該繳多少?



英英間LKK wrote:
若您當稅務員,您一定忙死了,天天找人來泡茶聊天,
而且官威很大,自由心證,什麼證據?~~就是以贈與來算。


稅捐稽徵法本來就有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的舉證負有協力義務。
也就是說,雖然查稅的舉證義務是在稅捐機關身上,
但是稅捐機關是可以依照職權請納稅義務人來說明相關資料的。
也就是說,稅捐機關查到納稅義務人的資產有不正常的增加或減少,
這時候,為了釐清事實,就可以發函給納稅義務人來約談,納稅義務人是不得拒絕的。
約談的內容,當然包含金流往哪去,不然你以為國稅局怎麼查稅的?
基本上,納稅義務人被國稅局約談大概都沒好事,
如果被約談又無法交代清楚,
當然就是以國稅局的認定為準。
如果納稅義務人不服,確實可以打行政訴訟,
只是目前就我所知,納稅義務人勝訴的機會寥寥可數。

vivian93 wrote:
我在保險公司上班


原來您是保險業務員,難怪如此回答。

我說的僅是我的想法,是網友提問才回答,完全無任何意圖,純討論,網友接受與否我完全不在意,是被動回答何來教唆?
主、被動都分不清。這怎麼做業務,保險業最重要的就是邏輯能力,我碰到的業務員每個都比你強。

這串文,其他網友也跟我有同樣意見,您怎麼說?

依您意見,國稅局看每人帳戶年內餘額差異超過220萬的人,都可叫來問,內容部分請提出證明,然後由國稅局認證,課贈與稅。
您這種人才沒當稅務員實在是國家損失。
既然目前是與母親同住,想必買了新房未來也會繼續一起住,
裝潢的部份,由母親出錢,也是名正言順。
直接由母親付錢,國稅局也不能說不行,完全合法。

NEI0527 wrote:
這部分是還好政府和...(恕刪)

我支持N大的作法,畢竟你母親也有住這房子,她來支付裝璜,很說得過!
放心,國稅局是正規的機關,不是洪水猛獸!
我被請去喝過咖啡,我同事也去過,就像樓上說的,大多是有登記的不動產 或是動產,
而且交代的過去,都還好!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既然目前是與母親同...(恕刪)


拍照大這串樓您還敢來發言,您真有見地!5分奉上。

在論壇發言動不動就出危言聳聽之論,不堪一擊之論,那還叫論壇嗎?

簡直讓人望之卻步。

我還真替您擔心,您又出主意叫他們同住一起,這有人會認為是"教唆"喔!您不怕嗎?
英英間LKK wrote:
我還真替您擔心,您又出主意叫他們同住一起,這有人會認為是"教唆"喔!您不怕嗎?

您不用浪費在某些人身上,尤其是有些在版上很久,大家都知道的ID。
所謂道不同,不相與為謀,
除非是太閒了,才來打打筆戰。
哈哈哈....

我偏要教唆,咬得到我嗎? 怎樣? 嘿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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