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者,其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
,係指發行人主動提供或本中心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九、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之行情
者。
十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發行人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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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暫停及恢復
第三十七條之一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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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交易之期間為何?
答: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為原則,三個營業日為上限,必要時櫃買中心得持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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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行法規是否就「重大性」明確規範,俾利興櫃公司遵循?
答:1.證券交易法並未以特定明確之比率或金額予以量化規範「重大性」之標
準,櫃買中心亦未就「重大性」訂定通用之認定標準。
2.現行實務主係遵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稱OECD)對於重大性採原則性之認定,避免採用一體適用之單一標準,惟部分基於證券交易法授權所定之規章(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仍對特定事項有量化之標準,興櫃公司仍可酌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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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興櫃公司應如何判斷發生之事項具重大性?
答: 於判斷特定交易(或事件)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是否有重大影響時,因各興櫃公司所屬產業、規模及發生之事件各異,興櫃公司可參酌下列步驟為重大性之判斷:
1. 參採OECD之重大性觀念,並考量個案情況及對公司總資產、實收資本額、股東權益、營收、稅前利益等之影響程度,判斷交易(或事件)之性質及內容是否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
2. 將自行評估結果與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律師或法令遵循單位討論其妥適性。
3. 必要時,可與櫃買中心溝通討論。
貓貓籠九 wrote:
1.聯亞製藥昨天這件事,理應:
a.申請昨天8/16停牌1天、
b.於興櫃三點收盤後,至櫃買中心『重大訊息記者會』
原因:審議會為交易時間內進行,審議結果會影響盤中交易,且該審議「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
2.櫃買中心應補破網,對聯亞製藥開罰(上述1.)。
那就發email 到櫃買中心去建議就好了,
這些關金融監理啥事啊!
除非櫃買中心不開罰,或是你認為櫃買中心違反法律,或是公司派違反法律
當然櫃買中心與各公司內有律師或法律顧問,它們見解是否與你相同?
那麼你再向金管會申訴啊! 看看金管會是否要糾正櫃買中心.
而不是 "金管會還有活人嗎?哈樓?出個聲音好嗎.",
呵呵呵 ...
這句話就跟, 台股崩盤了,金管會還有活人嗎?哈樓?出個聲音好嗎? 是一樣的訴求.
前面還有個期魂小桑,連買賣不到都是金管會的錯,呵呵呵 ...
你的呼喊,跟期魂大帝的呼喊,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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