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4927 wrote:只知不繳,會追殺另一伴要錢,是要處罰的… 除非你老婆每年賺錢很多,要不然也是不用繳的請參考後面勞保局提供的資訊基本上只要你老婆每年所得不超過50萬,就可以排除了如果你老婆自己很有錢,投資收益很多,例如,會超過50萬最簡單的就是一樣退休,變成同時也沒有工作就好了或是你很會賺錢,最後的被保險人應該是你就是說你每年賺錢超過50萬或你自己有土地房子超過500萬以上,你的老婆也可以排除以上是我的理解====國民年金法的確有規定配偶必須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如經催繳後仍不繳費者,會處配偶3,000元~15,000元的罰鍰,但如果是符合「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正當理由範圍」而未繳納保費的配偶,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復,經審查如確實符合規定,得免負連帶繳納義務。二、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稱正當理由,指應負連帶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及其利息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或香港、澳門地區配偶。(二)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三)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四)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五)失蹤。(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七)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八)家庭暴力被害人,且其加害人為被保險人。(九)罹患嚴重傷、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十)經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十一)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十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義務。(十三)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十四)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確定,或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亦屬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正當理由:(一)個人年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a14927 wrote:沒工作要繳國民年金,沒繳是要補繳利息的之前被裁,都乖乖繳國民年金,後來又有工作就繳勞保不用繳國民年金,最近辭職…國民年金馬上要你繳,然後有工作前沒繳的(1個月半)就跟你算利息…搶錢啊而且沒繳的一直紀錄沒出帳,出帳是沒工作2個月後,就感覺奇怪我都乖乖繳,怎會欠錢…打電話去勞保局問,才知工作前有1期半沒繳,現要補繳,會再寄繳款單,接到單子就乖乖繳了,沒想到現利息單另寄,然後上面説不繳的話,等請領時會在給付金額中扣抵…國民年金不繳是要繳利息的…不是補繳欠的就好搶錢啊!沒工作已很慘,現還追殺要錢 嫌貴你就不要繳啊
遲繳國民年金,補繳繳利息非常公平正義,否則大家都遲繳就好了。再來,國民年金跟健保不一樣,健保是強制投保,國民年金表面上是只要是成年且沒工作就納保,但你不繳,頂多就是退休年齡到了之後不能領取國民年金而已。如果人生到退休年齡後擺爛沒存款沒收入更沒不動產,又沒任何退休金可領,如果符合低收入戶條件,就是申請低收入補助,讓全國納稅人養你,橫豎臉皮厚一點,應該也不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