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2005年跟政府標得22.5%股權讓政府有現金去支援彰銀.
當時的公文就寫讓得標者有經營權.
而後金管會就規定一家金控公司只能有一家銀行.
逼得台新金不得不提出台新銀跟彰銀合併的想法.
然後政府說不行,要不你退出經營權要不就是賣股權.
我還是第一次看到民營銀行合併需要政府點頭的.(這時政府的股權已不是最大,沒有主導權,非公股銀行)
台新金因此受了投資虧損之累. 因為當年是溢價收購彰銀股權.
這下就看法官怎麼判了,只要當年公文有效.這場官司就是台新金佔上風.
我看是現在馬政府完全不管以前扁政府的公文就是了.當作是中華民國消失的八年?
政府的施政要有延續性啊,不能說改朝換代就翻臉不認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