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1209 wrote:
銀行非慈善機構!
貸款 "未繳清" 之前, 你認為所擁有的不動產 都還是銀行所有.
小弟前後有兩位朋友, 個別因夫妻離異, 貸款無法續繳,
最後 兩間房子 都被法拍,
想要哭的是, 法拍價格之低...(惡質)
於是償還擔保品 金額不足之部位,
法院判 還要從薪水每月扣繳.
以前為房子 繳的種種款項, 一去不復還,
兩對夫妻離婚後, 表示還是 租房子比較省, 因會 以前虧大了!
請各位 依能力 三思而後行.
我想幫你澄清一些觀念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 登記是誰的就是誰的
貸款只是設定抵押權給銀行, 抵押權, 是一種擔保物權
是用來擔保銀行的債權用的,所以房子的所有權還是你的,你想賣就賣,想拆就拆,想改建就改建
只是當你負擔不起貸款時, 銀行可以申請法院拍賣你的房子,
例如拍 500萬 ,當銀行有債權300萬時, 500-300 , 剩下200還是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