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攻城車 wrote:
此種「董事收購義務」與併購案中異議股東得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股份有別,不失為提供股東出脫持股,取得現金退場的另一管道。
看起來法條上面就說了,這個「董事收購義務」的價格要求,不適用於併購案。
併購案中,異議股東得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股份。
既然高於市價,顯然就是公平價格了。
併購並不等於下市。尤其是有股票的轉換。
你投資的公司並沒有消失,只是成為另一家公司的一部份。
你糾結這個名詞也沒有用。就算這個也算下市吧,併購下市時,併購方出的起合理價,就是合法。市價顯然是合理價的一種。併購下市沒有規定要用淨值。
金管會不理你,你可以去檢調告他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