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6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範圍: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三、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超過1,000,000,000股額度內私募普通股。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00股之普通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至多三次)募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一、發行價格訂定之依據: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以(1)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兩者較高者作為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私募價格以不低於上述參考價格之9成5為依據且不低於票面金額(10元)。二、發行價格訂定之合理性:實際私募價格擬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9成5)範圍內且不低於票面金額(10元)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市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將用於充實公司營運資金,以強化資本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本行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此外,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因素,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未定。11.參考價格:未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除符合該條文之特定情形外,自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得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普通股掛牌上市。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情形、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指示、因應客觀環境須予變更或修正時,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0.3現金+0.5配股,639.39億股本,要辦私募100億(說100億以下,應該就是99.99億啦)...
1.私募普通股的對象有看到自然人,所以自然人可以買入嗎,有大大可以分析優劣嗎?2.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得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普通股掛牌上市。如果三年後上市是併入原公司吧,如無,是否三年後公司得贖回?灰狼01 wrote:1.董事會決議日期...(恕刪)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範圍: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三、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將用於充實公司營運資金,以強化資本結構。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至多三次)募集。從這線索,可能誰會入股??銀行業可能性高些,保險也可能,不過原股東不能認,如在除權息前募完,今年除權息派率就不會到0.3息和0.5權了
Terry0608 wrote: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範圍: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三、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將用於充實公司營運資金,以強化資本結構。 私募的結果就是稀釋原來股東的股份,是吧? 為什麼不走現增,讓所有的股東都可以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