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93 wrote:
是嗎?哪來的判決書?...(恕刪)
最初是由處分書推估檢方意思,後經確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確實不以已發生損害為必要。但目前似乎原PO案件連起訴都沒有,目前靜待再議或交付審判的結果出爐,畢竟走司法途徑除法律專業外,也是運氣、運氣。
當然,檢察官必然會詢問原PO等受到何種損害(不限於財產上)?但財產上的損失仍是最具體的,至於回答信用、對該保單處分權的損害,或是主張前揭權益「有受損害之虞」會不會被接受,仍然是個問題。另外,聲請檢察官、書記官迴避應該也是考慮的方法之一,換一位看看是不是比較有機會。
刑事訴訟法(以下供參):
第26條第1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第18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Bob Dylan wrote:
最初是由處分書推估檢方意思,後經確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確實不以已發生損害為必要。但目前似乎原PO案件連起訴都沒有,目前靜待再議或交付審判的結果出爐,畢竟走司法途徑除法律專業外,也是運氣、運氣。
當然,檢察官必然會詢問原PO等受到何種損害(不限於財產上)?但財產上的損失仍是最具體的,至於回答信用、對該保單處分權的損害,或是主張前揭權益「有受損害之虞」會不會被接受,仍然是個問題。另外,聲請檢察官、書記官迴避應該也是考慮的方法之一,換一位看看是不是比較有機會。
恩,這個建議不錯,
畢竟依照樓主的說法,
開偵查庭時檢察官竟然不收樓主上交的證物,
這已經很明顯的違背檢察官的職責了。
再加上樓主說曾看到檢察官和被告方有說有笑,
確實可以懷疑檢察官的立場是否已經有所偏頗。
因為樓主目前再議狀只寫到一半,
我明天下午有跟樓主約要給她一些建議,
我會把這位網友的建議也提供給樓主的。
sugerpinny wrote:
建議改告背信,要告就...(恕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這項可能比較難告成,
因為這項的構成要件有"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也就是說"要已經有財產或利益上的損失"才可以。
但是權利算不算利益的一種?
這部分可能就要再討論了。
而且另一個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也就是說業務員當初代簽的行為必須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是"為了損害本人之利益"。
所以如果業務員能證明當初行為的"意圖"並非為了上述兩點,
(如我前幾篇有提到,代客戶變更標的有可能是基於服務的意圖)
這樣要成立背信罪可能有點難度。
vivian93 wrote: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恕刪)
重點只在於,要如何證明樓主的利益遭受損害,而且要能提出足以讓法官信服的證據
只要提得出來,背信罪成立的機會其實是大於偽造文書罪的
如果只是單憑空口白話就想讓罪刑成立,請恕小弟直言,刑法不是兒戲
提告的罪名不實,對方也可以反控誣告的(比如對方明明不是強姦犯,而你硬要用強姦去告他,他是可以反控誣告的)
民法的侵權行為基本上應該成立,但有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和有沒有主觀犯意才是刑法偽造文書及背信罪能否成立的關鍵
如果業務員方面並無不當得利而又能證明其為無犯意的業務過失行為;樓主又無法具體證明自身利益的確遭受實際損害,要用偽造文書去告的確比較困難
如果樓主自身並無甚麼實際損害,而對方又有道歉賠償的誠意,小弟的建議是見好就收
法官對於那些自以為是又喜歡浪費司法資源的訟棍,通常也不會給甚麼好臉色的
你說對嗎? 檢察官都明說不起訴了.


























































































